宜安垃圾填埋场安置区的人们即将获得红皮书。
经过近20年的等待,受义安乡固体废物处理综合体(简称义安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影响的38户家庭和个人即将获得红皮书。
等待红皮书近20年
宜安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于2002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为实施该项目,在补偿、扶持和安置过程中(2005年至2011年),宜安乡第4村(现第2村)共安置了39户居民和个人。其中,36户需搬迁,2户需拆迁,1户需就地安置。
2006年,当地政府在项目安置区(位于南北铁路立交桥附近,也位于宜安乡)为受影响的居民分配了住宅用地。居民们自建房以来一直稳定使用。

但尽管他们居住在安置土地上,但当时的拆迁补偿费用却很低(2006年该地区的补偿安置土地价格为35,000越南盾/平方米)。2(此处似有缺失,原文意义不明)如果农户在安置区缴纳土地使用费,他们将没有足够的钱建房。因此,农户们请求当局允许他们免除土地使用费。正因如此,近20年来,这里的农户一直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红皮书)。
特别是从2018年至今,该安置区已有38户群众多次向当地政府提出发放红皮书的要求。
但由于手续、程序等问题,以及土地使用费是按照2006年地价加上滞纳金计算,还是按照现行地价表计算,导致红皮书发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为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2023年5月12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检查组,对38户居民和个人在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置用地分配记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审查。2024年5月15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第131/KL-UBND号决定,总结检查和审查结果。
在此基础上,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建议,各户和个人应按照2006年安置时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缴纳土地使用费,并缴纳2006年至今土地使用费的滞纳金。但这不属于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的决策权限。
因此,2024年5月28日,义禄县人民委员会发出第1376/UBND-TNMT号批示,就处理38户家庭和个人的土地使用费问题征求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
在听取财政部和相关厅局、部门的意见后,省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7月2日签发了第5510/UBND-NN号批示,要求省监察局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对38/39户家庭和个人的补偿、场地清理和重新安置援助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并就如何依法处理案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报告(1起就地安置案件除外,自2011年起已收到付款通知,金额为4800万越南盾)。

寻找解决方案
事实上,不仅义禄县人民委员会提出,要求住户和个人按照2006年安置时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滞纳金,司法厅和义安省税务局也持类似意见。
财政部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按照土地划拨决定时的正确政策和地价执行(此前没有土地划拨决定、土地划拨记录和缴款通知)。二是按照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执行,但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必须依法确认并承担全部责任。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为确保安置区居民和个人的稳定生活,同时确保依法履行土地相关财务义务,建议省人民委员会责成省监察局主持并成立一个跨部门工作组,负责检查和审查该项目的补偿、支持和安置程序。如能确保其合法性,则执行财政部提出的方案二。
根据这些初步意见,在进行审查后,省督察局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了第781/TTR.VP号报告,报告了对上述家庭和个人的检查和审查结果。
因此,家庭和个人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未获得红皮书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国家机关未能充分履行相关程序,例如:在迁出地签发收回土地的决定、分配安置土地的决定、现场移交土地的记录(在迁入地),以及保存与土地分配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家庭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工作组确定,主要责任属于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土地清理补偿委员会;宜安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宜安乡人民委员会以及与土地收回、土地移交和记录、文件归档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为了解决人民的合法权利,不造成国家资金和资产的损失,省督察工作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统一政策,允许家庭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在现场分配土地时规定的住宅用地价格缴纳土地使用费,并缴纳滞纳金以发放红皮书。
工作组还要求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主持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部门制定文件和程序,向居住在上述集中安置区的38户家庭和个人发放红皮书,依法全面负责安置对象和土地使用来源和时间。
近期,省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8日颁发了10248/UBND-NN号决议,同意省督察局的检查和审议结果报告及建议。同时,责成财政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省税务局指导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按规定落实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