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女佣赢得对房东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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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她是为亲戚做家务,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在起诉追讨工资时,女佣的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不过好在上诉法院部分受理了。

8月19日,芹苴市人民法院宣布改变一审判决,接受原告武氏金厚的部分请求,判令LTD女士及其丈夫向郝女士赔偿2400万越南盾(郝女士为D女士及其丈夫24个月的家务劳动支出)。

由于是表兄弟,所以没有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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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侯女士表示,上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她的工作,判决让她感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图片来源:N.NAM

记录显示,侯女士称,由于两人是表亲关系,D女士于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雇佣她帮忙做家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月薪为200万越南盾。第一个月,D女士支付给侯女士200万越南盾。第二个月,D女士表示会把这笔工资保管到侯女士停止工作为止,之后再作为本金支付给她,侯女士同意了。

2014年5月,侯女士辞去工作,要求D女士夫妇支付自己的工资,但D女士并未支付,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D女士夫妇归还自己的4800万越南盾。

相反,D太太和她的丈夫说,他们并没有雇佣侯女士当佣人,而是因为两人是堂兄弟,而且D太太同情侯女士的病,所以让侯女士住在他们家,给她拿中药治病。第一个月,D太太和她的丈夫支付了200万越南盾,其中150万越南盾用于鼓励D太太的孩子读书,50万越南盾用于修复祖父母的坟墓。其余费用,因为他们没有雇佣任何人,D太太没有同意支付。在侯女士在D太太家治病期间,由于D太太负责吃住,所以侯女士在家里做一些零工。

平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侯女士的陈述毫无根据,驳回其请求。侯女士随后对全部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付费清洁服务

上诉法院称,侯女士声称她曾在被告家中居住两年,以帮助做家务。被告则声称,要求她住在同一处是为了创造条件,以便她开具传统药物治疗疾病。合议庭裁定,侯女士使用传统药物治疗并不需要她在D女士家中居住两年。

被告夫妇均承认,因工作关系,夫妻二人白天均外出工作,家中无人。他们育有一子,16岁,仍在上学。同住被告家中的侯女士,亦负责做饭、洗衣服、捞浮萍喂鱼、督促及提醒被告子女学习等家务……《劳动法》第179条规定,家务包括家务、整理家务、照顾孩子……等工作。

因此,被告与侯女士就为被告家庭雇佣女佣一事达成了协议,正如侯女士所述,该协议有理有据。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D女士也承认向侯女士支付了第一个月200万越南盾的工资。因此,这笔钱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工资。虽然200万越南盾的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双方均同意,因此不予认定。

在为D女士家工作期间,Hau女士还为他人做过额外的工作,例如,在食堂卖东西,工作时间从早上5点到7点,持续了八个月,每月收入80万越南盾;以及在上午11点到下午1点做保姆,持续了18个月,每月收入55万到60万越南盾。因此,Hau女士并非完全为被告家工作。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郝女士在D女士家中居住并担任家政服务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权益都将得到保障。郝女士在D女士家中居住,同吃同住,不计算任何费用。因此,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将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对半分割,并接受了原告的部分请求,迫使被告夫妇向原告支付2400万越南盾的家政服务费,为期24个月。

根据胡志明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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