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女佣赢得针对房东的诉讼
由于她是为亲戚做家务,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女佣起诉要求工资时,被一审法院驳回,不过好在上诉法院部分接受了她的请求。
8月19日,芹苴市人民法院宣布变更一审判决,部分接受原告武氏金厚的请求,判令LTD女士及其丈夫向郝女士赔偿2400万越南盾(郝女士为D女士及其丈夫24个月的家务支出)。
由于是表兄弟,所以没有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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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侯女士表示,上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她的工作,判决让她感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图片来源:N.NAM |
记录显示,侯女士称,由于两人是表亲关系,D女士于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雇佣她帮忙做家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00万越南盾。第一个月,D女士支付了她200万越南盾。第二个月,D女士表示会把这笔工资保管到她停止工作为止,之后再把这笔钱作为本金交给她,她同意了。
2014年5月,侯女士辞去工作,要求D先生和夫人支付她的工资,但D女士没有支付,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D先生和夫人归还她4800万越南盾。
相反,D太太和丈夫说,他们雇佣侯女士并非是当佣人,而是因为他们是表兄弟,而且D太太也同情侯女士的病情,所以才让侯女士住在他们家,让她去取中药治病。第一个月,他们夫妇支付了200万越南盾,其中150万越南盾用于鼓励D太太的孩子读书,50万越南盾用于修复祖父母的坟墓。其余费用,因为他们没有雇佣任何人,所以D太太没有同意支付。在侯女士在祖母家治病期间,由于祖母负责她的饮食起居,所以她在家里做一些零工。
平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侯女士的陈述毫无根据,驳回了她的请求。侯女士随后对全部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付费清洁服务
上诉法院称,侯女士声称自己在被告家中住了两年,帮忙做家务。被告则声称,要求她住在同一所房子里是为了创造条件,让她获得传统药物治疗疾病。合议庭裁定,侯女士接受传统药物治疗并不要求她在D女士家中住两年。
被告夫妇均承认,因工作关系,两人白天均出门上班,家中无人。家中还有一名16岁仍在上学的孩子。同住被告家中的侯女士,也负责做饭、洗衣服、捞浮萍喂鱼、督促、提醒被告子女读书等家务……《劳动法》第179条规定,家务包括家务、家务整理、育儿……等工作。
因此,被告与侯女士就被告家庭雇佣女佣一事达成协议,其依据与侯女士所述一致。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D女士也承认向侯女士支付了第一个月200万越南盾的工资。因此,这笔工资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工资。虽然200万越南盾的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双方均表示同意,因此不予认定。
在为D女士家工作期间,Hau女士还做过其他受雇工作,例如,她曾担任食堂服务员,工作时间为早上5点至7点,持续了八个月,每月工资为80万越南盾;她还曾担任保姆,工作时间为上午11点至下午1点,持续了18个月,每月工资为55万至60万越南盾。因此,Hau女士并非被告家的全职员工。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郝女士在D女士家中居住并担任保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对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保障。郝女士在D女士家中居住,同吃同住,不计算费用。因此,合议庭接受了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将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对半分割,接受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并责令被告夫妇向原告支付2400万越南盾的保姆费,为期24个月。
根据胡志明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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