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审判庭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判处被告人阮青泰有期徒刑8年。
9月20日上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青泰与4名同伙犯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
![]() |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被告人阮青泰出席庭审。图片来源:Thanh Chung/VNA |
陪审团以上述罪行判处被告人阮青泰8年监禁。
合议庭认为,根据证据和庭审过程,法庭上的公众反应证明了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位于黎笋路8-12号(第一郡)的地块总面积超过4800平方米2,为国有资产,划归胡志明市住房经营管理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出租给工贸部下属的4家公司。
2007年11月20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建设一座酒店和一座商业中心的部分建筑。
胡志明市住房商业管理公司,由阮氏秋水(目前空缺)担任董事长,已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签署文件,提议以股份公司形式建立新的法人实体,使住房商业管理公司能够调动更多资金来源实施。
这一建议后来得到了阮青泰先生的批准。
被告人黎氏清水(时任和升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利用与被告人阮青泰的关系,向住房商业管理公司发送文件,要求参与该项目。
阮氏秋水签署了介绍和升南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文件,并得到了阮青台先生的批准,无需委托专门机构评估其经验和财务能力。
此后,在黎笋街8-12号租用厂房的工贸部4家企业与京都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成立新的法人——Lavenue投资股份公司,任命黎氏清水为董事长。
随后,这些公司转让股份,导致黎笋8-12号公共土地落入私营企业手中,给国家造成超过1.927万亿越南盾的损失。
被告人黎氏清水是从犯,其作用是唆使被告人阮青泰利用阮青泰签署的文件中获益,因此应承担几乎同等的责任。
被告人陶英杰(原胡志明市自然资源环境部部长)、阮青南(原第二郡委书记)、张文郁(原自然资源环境部土地管理处副处长)明知项目材料不齐全、未获批准、未获评估……但仍提出签署不经拍卖土地使用权而以划拨形式划拨和租赁土地的决定;对同一项目采取划拨和租赁两种方式的决定;不经拍卖房产而清算黎笋12号房屋……等违法决定,导致上述案件后果。
除被告人阮青泰外,审判庭还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判处被告人黎氏青水有期徒刑5年;陶英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年6个月;阮怀南有期徒刑4年;张文郁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年。
关于民事责任和证据处理,审判小组命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撤销向 Lavenue 公司颁发的有关黎笋 8-12 号地块的所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文件。
此外,审判庭还判令5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7亿多越南盾,并下令没收和升南公司向Lavenue公司投入的资金。国家预算。
审判小组还决定维持对被告多处房屋和土地的扣押,以确保判决的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