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哈忠 September 20, 2020 14:30

陪审团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名判处被告人阮青泰有期徒刑8年。

9月20日上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作出宣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青泰与4名同伙犯“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罪。

Nguyên phó Chủ tịch Ủy ban Nhân dân Thành phố Hồ Chí Minh, bị cáo Nguyễn Thành Tài tại phiên tòa. (Ảnh: Thành Chung/TTXVN)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被告人阮青泰出席庭审。图片来源:Thanh Chung/VNA

陪审团以上述罪行判处被告人阮青泰8年监禁。

合议庭认为,根据证据和庭审过程,法庭上的公众反应证明了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位于黎笋路8-12号(第一郡)的地块总面积超过4800平方米2,为国有资产,由胡志明市住房业务管理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出租给工业和贸易部下属的4家公司。

2007年11月20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投资建设一座酒店和一座商业中心的部分。

胡志明市住房商业管理公司,由阮氏秋水(拟任)担任董事长,签署了一份文件,建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一个新的法人实体,让住房商业管理公司调动更多资金来源来实施。

这一建议后来得到了阮青泰先生的批准。

被告人黎氏清水(时任和升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利用与被告人阮青泰的关系,向住宅商业管理公司发送文件,要求参与该项目。

阮氏秋水签署了介绍和升南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文件,并得到了阮青台先生的批准,无需委托专门机构评估其经验和财务能力。

此后,在黎笋街8-12号租用场地的工贸部4家公司与京都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成立一家新的法人实体——Lavenue投资股份公司,由黎氏清水担任董事长。

随后,这些公司转让股份,导致黎笋8-12号公共土地落入私营企业手中,给国家造成超过19270亿越南盾的损失。

被告人黎氏清水为共犯,其作用是唆使被告人阮青泰利用阮青泰所签署的文件中获益,因此应承担几乎同等的责任。

被告人陶英杰(原胡志明市自然资源环境部部长)、阮青南(原第二郡委书记)、张文郁(原自然资源环境部土地管理处副处长)明知项目档案不齐全、未获批准、未获评估……仍提出签署违法决定,如:不经拍卖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和租赁土地的决定;对同一项目采取划拨和租赁两种方式的决定;不经拍卖房产,变卖黎笋12号房屋的决定……,导致上述案件后果。

除被告人阮青泰外,审判委员会还以“违反国家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判处被告人黎氏青水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陶英杰有期徒刑5年,原判11年6个月;被告人阮怀南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张文郁有期徒刑3年,原判8年。

关于民事责任和证据处理,审判委员会命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撤销向 Lavenue 公司颁发的有关黎笋 8-12 号地块的所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文件。

此外,审判小组还判令5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7亿多越南盾,并下令没收和升南公司向Lavenue公司投入的资金。国家预算

审判小组还决定维持对被告多处房屋和土地的扣押,以确保判决的执行义务。

据越通社/Vietnam+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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