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要求废除土地公有制规定的论点
(Baonghean.vn)——越南国会正在讨论修改后的《土地法》,但敌对反动势力却不断加紧歪曲事实,试图破坏我国。其中,他们提出了许多虚假论据,要求废除土地公有制的规定。
违背人民利益的论点
敌对势力对越南实施“和平演变”和“和平破坏”战略,手段多种多样,从越南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到国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都利用这一机会。
近一段时间以来,敌对势力利用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散布所谓“取消土地全民所有”的谬论,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动分子利用一些“热点”问题,土地管理和利用由于历史原因,宗教信仰设施用地被用来勾结对政权不满的分子、国内机会主义者以及海外流亡者,在社交媒体渠道上传播扭曲的信息。

在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越南语频道、恐怖组织“越南新”的社交网站等新闻网站上,发表了许多文章,歪曲问题的本质,夸大了一些个别现象,从而将国家土地管理中的一些局限性和弱点等同起来。
事实上,取消土地公有制管制的主张,只是“和平演变敌对势力企图破坏我国发展。他们试图利用土地问题制造复杂的“热点”,分裂民族团结,分化宗教,在多地制造动乱和不稳定。同时,他们还给部分民众制造混乱,使他们在动员土地资源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冲击。由此,他们实施破坏政治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阴谋。
反动势力正试图实施消灭土地公有制的阴谋,以摧毁实行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政权的坚实基础。土地私有化将导致投机,势力可以攫取土地并集中在少数社会成员手中。因此,这将加剧社会分裂和混乱,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由此,这将在人民中造成混乱和分裂,引发怀疑,降低人们对越南共产党正确领导的信任。

土地公有制是客观必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何种政治体制)都把土地视为特殊的国家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与全体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尽管各国管理土地的方式和确定土地权属的形式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国家始终是土地的管理者。美国、中国、法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都肯定国家在土地管理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决定性地位。国家的决策权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决定权,城市建筑规划和建设工程的监管权;土地用途的监管权;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权利;颁布土地财政法规的权利;在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基础上,为公共利益收回私有土地的权利等。
在越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是土地的代表所有者并统一管理。这是客观的必然,也是国家发展最正确、最有效的办法。
我国土地公有制制度最早是在1980年宪法中确立的:“土地、森林、山岭、河流、湖泊、矿山、地下、海洋、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和国有工、农、林、渔业、商业等所有制,都属于人民所有。”2013年宪法继续规定:“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空域资源、其他自然资源和国家投资的资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公共资产,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统一管理”。

我党在十三大上提出继续审查和完善土地管理使用制度,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十三届五中全会还颁布了2022年6月16日第18-NQ/TW号决议。关于不断创新和完善体制政策,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效益和效率,为我国迈入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国家行列创造条件;明确阐述了以下观点:“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并统一管理。”
根据现行法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属于国家所有者,实行统一管理。国家依照本法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2013年土地法第4条)因此,土地使用者享有许多土地使用权利和利益,例如:受国家保护的土地使用权,享受土地上的劳动成果和投资成果;有权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出资使用土地;在国家收回土地时获得补偿......这些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例如:按照国家规定的正确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国家有权收回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因此,确定土地全民所有、国家代表所有制是客观的,符合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有助于降低土地资源枯竭的风险,遏制社会不公,为国家管理土地,特别是在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保障国防安全等方面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工具。少数官员、公务员在土地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是自身腐败堕落的结果,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土地全民所有、国家代表所有、统一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