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的新要点
财政部于2015年6月22日颁布第96/2015/TT-BTC号通知,对政府2015年2月12日第12/2015/ND-CP号议定中的企业所得税作出指导,修改补充了第78/2014/TT-BTC号通知中关于确定应税收入时扣除和不得扣除费用的若干条款,其中修改补充了14项费用,具体如下:
1.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的价值相关费用不予赔偿。
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的认定价值记录如下:
a) 因自然灾害、流行病和火灾等造成的资产和货物损失的记录,包括在可扣除费用中,具体如下:
- 企业对损失的资产、货物所作的清点记录。
损失资产、货物清查记录必须载明损失资产、货物的价值、损失原因、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追偿的资产、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如有);出口、进口、储存的损失货物清单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并依法承担责任。
- 保险公司接受的损害赔偿文件(如有)。
- 档案规定了必须赔偿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如果有)。
b) 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商品、过期商品以及未得到赔偿的商品,在确定应税收入时计入扣除费用。
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商品、过期商品的记录,包括在可扣除费用中,具体如下:
- 企业编制的受损货物价值清单记录。
残损货物清查记录必须载明残损货物的价值、损坏的原因;货物的种类、数量、可收回的价值(如有),并附出口、进口、储存的残损货物清单,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保险公司接受的损害赔偿文件(如有)。
- 档案规定了必须赔偿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如果有)。
确定损失价值的记录保存在企业,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2.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补充企业为职工服务、举办职业教育活动的固定资产,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包括:图书馆、幼儿园、体育场地以及为企业职工服务的工程中安装的设备、家具等,属于固定资产;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活动的设施、机器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
3. 关于个人财产租赁费的缴纳
- 企业向个人租赁资产的,确定可扣除费用的文件为资产租赁合同和支付资产租赁款的文件。
- 企业向个人租赁资产,租赁合同约定企业代个人缴纳税款的,确定扣除费用的凭证为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代个人缴纳税款凭证。
- 企业向个人租赁资产,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资产租赁费用不含税金(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缴纳税金的,允许企业将包含代为缴纳的税金在内的资产租赁费用总额计入费用扣除。
四、关于职工工资、薪金和奖金,修改补充以下内容:
- 增加规定,符合资格条件和福利水平的员工的人寿保险费用不包括在可扣除费用中: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规章;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根据公司、企业的财务规章规定的奖金规定。
(待续)
义安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