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服刑的案件
(Baonghean.vn)——安山县的 Nguyen Thi My 女士询问,在什么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可以考虑免于服刑?
回复:
免予服刑,是指对已经判处的刑罚,不强制其继续服满刑期或者执行已判处的刑罚。
根据2015年《刑法》第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免除服刑:
(1), 被判刑的人如果获得特别赦免或大赦,则可以免于服刑。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完毕或者执行完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其执行:
——被判刑后,做出了成绩;
- 患有严重疾病;
- 遵守法律,家庭环境特别困难,并且不再被认为对社会构成危险。

(3),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有重大贡献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并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尚未服满刑期,经检察长提议,法院可以决定免除其全部刑期。
(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缓刑,在缓刑期间,如其表现突出,依法依规良好,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且认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经检察长建议,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其剩余刑期。
(5),被判处罚金的人,已经积极履行部分刑罚,但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者疾病等原因,长期陷入特别困难的经济状况,无法继续履行剩余刑罚,或者立下大功的,经检察长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免除剩余部分的罚金。
(6),被判处限期居住或者缓刑的罪犯,如果已经执行一半刑期,并且表现良好,经其服刑地的区级刑事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其剩余刑期。
但依照本条规定免除服刑的人,仍应当履行法院判决所判定的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