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服刑的案件
(Baonghean.vn)——安山县的 Nguyen Thi My 女士询问,在什么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可以考虑免于服刑?
回复:
免予服刑,是指对被判定有罪的人,不强制执行已经判处的刑罚或者继续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根据2015年《刑法》第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执行:
(1), 被判有罪的人在获得大赦或赦免后可免于服刑。
(2)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免除其刑罚,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请求免除其刑罚。
——被判刑后,立下功绩;
- 严重疾病;
- 遵守法律,家庭环境特别困难,并且不再被认为对社会构成危险。

(3),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且有重大贡献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长的请求,决定免除其全部刑罚。
(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缓刑,在缓刑期间,如果其确有犯罪记录或者依法表现良好,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且认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经检察长提议,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其剩余刑期。
(5),被判处罚金的人,已经积极履行部分刑罚,但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者疾病等原因,长期陷入特别困难的经济状况,无法继续履行剩余刑罚,或者立功表现较大的,经检察长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剩余部分的罚金。
(6),被判处限期居住或者缓刑的罪犯,如果执行完一半刑期后表现良好,经原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刑事执行机关提请,可以裁定免除其执行剩余刑期。
但依照本条规定免除服刑的人,仍应当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