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危害防治法主要内容
(Baonghean.vn)《烟草危害防治法》共5章35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减少烟草需求的基本规定、严格控制以减少供应以及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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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危害防治法》共5章35条。图片说明 |
法律禁止以下九类行为:
1.制造、交易、进口、储存、运输假冒香烟、假冒产品,其包装或样式与香烟相同卷烟;买卖、储存、运输烟草原料、走私香烟。
2. 广告和促销卷烟;以任何形式直接向消费者推销烟草。
3.烟草经营组织和个人的赞助。但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4. 未满18岁的人使用、购买或出售烟草。
5.利用未满18周岁的人买卖香烟。
6.向未满18岁的人出售或供应烟草。
7. 利用自动售烟机销售香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售卖香烟。
8. 在专门针对儿童的报纸和出版物中使用烟草图像。
9.鼓励或强迫他人吸烟。
医院和学校禁止吸烟
该法规定,室内和场所内全面禁止吸烟,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第11条第2款b点规定的设施除外);专门为儿童提供的保育、抚养、娱乐和休闲设施;火灾和爆炸风险较高的设施或区域。
室内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工作场所;大专院校、学院;公共场所,但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汽车、飞机和火车。
禁止室内吸烟但允许指定吸烟区的场所包括:机场隔离区;酒吧、卡拉OK厅、舞厅、酒店和旅游住宿场所;轮船和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上述场所违反吸烟规定,将根据卫生部门行政处罚规定第176/2013/ND-CP号法令第23条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100,000越南盾至3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在禁烟区域吸烟。在航空器上吸烟的,依照民航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b) 在允许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将烟头、烟灰丢弃在错误的地方。
2.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3,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悬挂“禁止吸烟”字样或者符号的标志;
b) 不要求违规者停止在其场所吸烟;
c) 未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所管理、经营场所严格落实禁烟规定。
3.在指定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没有与非吸烟区分开的房间和通风系统;
b) 禁止放置烟蒂或烟灰的容器;
c) 没有在适当且容易看见的位置设置标志;
d) 无防火、灭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