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我发现腐败,领导者将获得加分。
任何地方,只要能自我发现腐败和违法行为,都是好事,有利于激励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
近年来,党和国家大力出台权力制约法规,特别是关于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权力制约法规。经济社会管理制度和反腐败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不断推进,并逐步完善……然而,近年来党内制度以及关于权力制约,特别是关于干部工作权力制约的法律规定,在权力制约和反腐败方面,在确保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不必腐败的方向上,还未能筑起足够坚固的“屏障”。
权力控制机制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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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越通博士——前中央理论委员会总书记。 |
回顾近年来的反腐败活动,原中央理论委员会总书记阮越统博士表示,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对反腐败斗争进行了有力、同步、坚决和有效的指导,留下了突出的成绩,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共识……然而,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太健全,公开性、透明度和问责制仍然存在某些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
“我们都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此前,我们有政治局关于社会监督和批评的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后来还有《祖国阵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提到了人民在参与掌握权力方面的作用,包括掌握党、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权力。然而,这些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人民作为权力主体如何行使权力,监督和掌握他们授予官员、公共机关和党组织的权力,因此人民未能理解和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 阮越统博士说道。
纵观中央巡视委员会查处过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涉及高级干部、将领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这些重大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产生,除了责任不落实、领导管理不严之外,更关键的是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为个人和集体谋取利益,这就是权力的腐化,是腐败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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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文强博士——前公安部战略研究所所长。 |
越南公安部战略研究所原所长黎文强博士表示,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就必须控制权力。
强先生认为,首先,我们必须加强权力监督体系。其次,我们必须明确公共机构、个人、机关、组织、单位等负责人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没有具体明确地规定干部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必须有党规和法律规范,确保每个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拥有与其具体职责相符的权力。
“决议中提出并在党章中规定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确保国家机关公开透明地运作,以便人民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我相信,如果我们做好这四个问题,就一定能从根本上战胜腐败。”黎文强博士强调说。
查处腐败案件的数量并不能准确反映腐败的现实。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必须尽快完善依法制约权力的机制,首先要有效遏制人事工作、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权力滥用、滥用职权现象。同时,还要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公德心和模范责任意识。
因为现实中,很多地方领导干部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的甚至没有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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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内务委员会副主任阮泰学。摄影:金映 |
具体而言,中央内务委员会副主任阮泰学指出,领导干部对领导、指挥查处腐败案件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对腐败案件给予包庇、回避、推卸责任,甚至掩盖腐败和负面案件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领导干部本身就存在负面腐败行为,或者协助查处腐败案件。过去,机关单位指示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并不能准确反映腐败的实际情况。
升龙俱乐部副主席黄玉山表示,虽然我们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了公民、公职人员和党员参与和落实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机制,但实际上,执行力度不够。仍然存在机关、单位领导不敢、不愿反腐败的情况。
黄玉山先生表示:“反腐败法规本身就包含一套完整的机制,每个人都必须参与其中。但机制毕竟是机制,执行机制的人员至关重要。我知道有些公共机构存在腐败,但领导们不愿打击腐败,不愿回避腐败,因为他们担心这会影响领导的威信,影响领导所负责机构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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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会立法院院长阮廷权先生。摄影:金映 |
前国会立法院院长阮廷权先生认为,这一现实部分源于干部队伍素质下降和领导力缺失,但也表明“政绩病”在机关单位依然根深蒂固。“政绩病”影响着领导干部的责任。通常,我们常常将发现大量负面腐败行为的机关单位评为人事管理薄弱。因此,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将自我发现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单位视为加分项,以鼓励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
近期发生的严重腐败案件,如原平阳省委书记陈文南案、原科技部部长、原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朱玉英案、原卫生部部长阮青龙案,但这些机关单位的报告中均坚称其机关内没有发现任何腐败现象,表明一些机关单位的领导对反腐败斗争并不真正重视,甚至将自己所负责机关单位的反腐败工作中立化……
要监督权力,就必须制度化,或者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财政部长胡德福表示,要遏制腐败,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重视干部的考核、规划、培训和发展……;选拔和使用真正“有德、有才、有智、有勇、有廉”的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时,还要大胆赋予机关单位负责人干部工作的自主权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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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察局法律部主任丁文明博士。图片:Thi Uyen |
政府监察总局法律局局长丁文明博士表示,地方领导在侦查和处理腐败案件中的作用和责任至关重要且紧迫。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一些时候的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重视预防腐败,出现了纵容、包庇腐败官员,甚至贪污腐败的现象……因此,应该制定法规,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促进和落实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级党委在加强权力监督、提高组织实施依法治国、接受人民监督、公开透明的能力的同时,还要经常性地加强巡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