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丁罗胜先生第二次被起诉。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罗胜先生均根据1999年《刑法》第165条第3款被起诉,同样被判处10至20年监禁。
12月27日,在收到调查结论9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丁罗胜先生(57岁,原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PVN)董事会主席)及本案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越南人民军遭受火灾,造成 8000 亿越南盾的损失。
七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1999年《刑法》第165条第3款提起公诉,判处10至2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包括:丁罗胜、阮旭安子(海洋银行原副总经理);阮春胜;阮清廉;武庆长; Phan Dinh Duc(PVN 董事会前成员)、Ninh Van Quynh(PVN 前副总经理)。
宁文琼先生还被指控犯有滥用职权、职务侵占财产罪(1999年刑法第280条),根据该罪名第4条规定,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根据起诉书,2006 年,PVN 获得总理批准,成立一家专门从事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银行,并持有超过 50%的注册资本。2008年7月,为落实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政策,PVN不再参与建立该银行,但转为购买OceanBank股份并注资。
2008 年 9 月 17 日,在与何文深先生(OceanBank 董事长)的第一次会议上,丁罗胜先生同意在未经 PVN 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出资 8000 亿越南盾(占 OceanBank 注册资本的 20%)。
起诉书指控Thang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总理的指示。由于OceanBank领导人的诸多违规行为,国家银行被迫以零越南盾的价格收购OceanBank,导致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的8000亿越南盾无法收回。
其余涉案人员被指控同意上述出资政策。宁文琼先生还从孙文琼先生处收受了200亿越南盾,用于“支持”OceanBank。起诉书称:“孙文琼先生长期向阮文琼先生提供上述资金,因为他知道阮文琼先生可以向越南人民银行领导人提供建议,并制定有利于OceanBank的政策。”
预计审判将于 1 月底开始,届时将对石油建设公司 (PVC) 重大案件中的丁罗胜先生、郑春青先生和 20 名同伙进行审判。
丁罗胜先生因两起案件被起诉,根据1999年《刑法》第1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框架相同,判处10至20年有期徒刑。范清平律师表示,假设Thang先生在每起案件中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则总刑期不会超过30年。
1999年《刑法》第50条 人民法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进行审判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数罪并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 如果所判刑罚既是监禁刑罚,又是有期徒刑,则监禁刑罚和有期徒刑应当合并计算,监禁刑罚的刑罚最高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最高不超过三十年。 b) 如果判处的刑罚是非监禁改造或有期徒刑,则非监禁改造刑罚应当按照每三天非监禁改造折算为一天监禁的比例折算为监禁刑罚,以构成总刑罚。 c) 如果判处的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是无期徒刑,则合并处罚为无期徒刑; d) 如果所判处罚金中最重的处罚是死刑,则合并处罚为死刑…… |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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