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角色和行为,对越南 A 案中的被告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

金映 January 15, 2024 07:02

越阿案38名被告人一审暂时结束后,舆论舆论一片公允,对该案被告人是非曲直、罪行清晰界定。

审判小组评估了被告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个人背景、加重和减轻处罚情节……并据此区分了被告的角色和行为,以便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这些行为违反法律案件均依法得到严格处理,他们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努力和奉献也得到了审判委员会的充分和公正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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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听取了法庭的判决。图片来源:Pham Kien/VNA

形势之紧迫、危险程度之大前所未有。

一审判决指出,本案发生在国家乃至世界面临一场史无前例、极其凶险的全球性大流行病(COVID-19)的背景下。整个政治体系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和措施应对每一次疫情。人们感到困惑和恐慌;而各地的设施、设备、医用生物制品和药品体系仍然匮乏,无法满足需求。即使在疫情爆发时,许多地方的医疗基础设施也多次超负荷运转,陷入“崩溃”状态。合议庭认定,这是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大部分是发生在各省市多家医疗机构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十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经济管理安全,损害了有关机关、组织的声誉和荣誉;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和社会资源的调动;引起了社会的愤怒和不满;导致一批干部、党员的思想道德、作风和行为发生腐败和腐化;丧失了党和各级机关的信任和威望。因此,必须对每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程度和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审判,依法严惩,以惩治那些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利益的个人;打击和预防犯罪。

但对于被告人在执行紧急防疫任务中犯罪,未从中获益或者获益极少的,合议庭也考虑了从宽处理和特别从宽处理。

感谢被告的合作

在侦查和庭审中,被告人均如实承认违法行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请求结合疫情背景予以认定。合议庭高度评价全体被告人的积极态度和认知,特别是大多数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部侦查警察署查明案情,并认定为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

其中,原卫生部部长阮成龙缴纳225万美元和1亿越南盾;原科技部经济技术部门科技司副司长郑成雄缴纳80亿越南盾和8本存折,共计近40亿越南盾;原科技部部长朱玉英缴纳10万美元和2亿越南盾;原政府副总理助理阮文桢缴纳近50亿越南盾;原海阳省委书记范春胜缴纳40亿越南盾……

除违法行为外,审判小组还承认,越A公司和被告人潘国越、武廷协(越A公司副手)、黎忠原、陈进禄(越A公司雇员)……为多个省市抗击疫情做出了贡献。

被告人阮青龙、朱玉英、范春胜、范孟强(原海阳省卫生厅厅长)为全国和各地的疾病防控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各省市疾控中心的被告人都是战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的积极分子。被告人阮孟强于2021年6月21日向海阳省疾控中心提交了辞职信,但直到2021年8月31日,由于疾病防控工作需要,才正式辞职。

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构成共同犯罪,在每一被诉行为中均接受他人意志并实施具体行为,而每一具体行为均构成整体关联中的环节之一,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损害或获利的后果。其余被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程度、后果和作用均有不同。

被告人潘国越是越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和负责人,负责制定政策并要求员工执行。越亚公司的员工是领薪员工,在潘国越的指示下实施违规行为。省级疾控中心的官员和员工承受着上级疫情防控指示的巨大压力,在行政命令下实施违规行为。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国越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和各个阶段与多名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合谋、联系和串通,其中包括: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医学院的胡英山;科技部的郑清雄;政府办公厅的阮文桢;卫生部的被告人阮黄、阮青龙、阮明俊、阮南莲;海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范维选。

但由于这些被告人之间的联系并不完全紧密,没有具体的分工和任务,各被告人在各个阶段、各个段落的行为相对独立;另一方面,上述被告人并非完全实施同一行为,且因同一犯罪被起诉、判刑,因此对被告人适用“有组织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不足。

其中,被告人潘国越利用疫情实施犯罪,审判合议庭认定其应当适用“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加重情节。

适用宽大政策

审判庭在分析个案事实和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决定对具有多项从轻情节、已退还全部(或大部分)利益的被告人;被告人是下属雇员、受薪雇员、奉命行事、服从、依赖他人、以次要共犯身份实施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罚框架最低一级以下的刑罚。对于一批在本案中作为次要共犯的被告人,特别是没有获得利益或者利益数额微小、在追诉前主动报案并移交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利益但自愿支付一定金额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审判庭还考虑判处相当于拘役期限的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对就地改造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特别是,审判合议庭审议并决定对被告人阮青丹(原平阳省疾控中心主任)适用从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被告人阮青丹虽然可以提前退休,但在被要求和建议下,他仍然自愿留在平阳省疾控中心抗击疫情。作为疾控中心领导,被告人阮青丹深知其行为违法且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为了同胞的健康和生命,敢于思考和行动。另一方面,本案中,被告人阮青丹没有谋取私利。他多次拒绝接受越共的金钱和谢礼,并警告下属不要接受谢礼。

为国家追回资产

调查发现,越亚公司在价格谈判中抬高价格,并以此价格向个人和机构出售检测试剂盒,价格高出生产成本、利润和税金数倍。仅计算已签收的检测试剂盒数量,越亚公司非法获利12350亿越南盾(不包括出售给军医学院的试剂盒)。所有款项均已转入越亚公司,而潘国越公司是实际操作者,并决定所有款项的用途。

审判小组原则上判令潘国越将上述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然而,潘国越在收受上述利益之前或之后,曾直接或指使下属用这些利益向个人行贿,金额共计逾1060亿越南盾;向多个省市的个人支付佣金/合同折扣近670亿越南盾;以及向阮文桢(20万美元)、范春胜(10万美元)、朱玉英(20万美元)等支付多笔款项……所有这些款项均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受贿者必须将其上缴国库(总额近1940亿越南盾)。

一审判决认定,潘国越及其同伙违反招投标规定,对全国19个省市的公共卫生设施造成损失4020亿越南盾(不包括军医学院的损失和与VN DAT公司分离测试相关的损失296亿越南盾)。原则上,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审判合议庭责令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各方按要求对公共卫生设施进行连带赔偿。

然而,4020亿越南盾的损失全部被认定为Viet A公司非法获利金额(12350亿越南盾)的一部分,因此审判委员会判令被告人潘国越全额赔偿。对于VN DAT公司在平阳CDC的损失,审判委员会判令被告人阮长江(VNDAT公司总经理)和潘国越共同赔偿。

关于要求已从越亚公司购买检测试剂盒的个人和组织支付未付款项等问题,一审判决决定,越亚公司可以与未支付检测试剂盒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以本案确定的检测价格143,461越南盾/检测为准)协商一致,相互支付。对于越亚公司与相关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其他纠纷和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有权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越阿案暂时落幕,喜忧参半。那些一审判决就获释的人欣喜,那些继续被关在铁门后、与家人和社会隔绝的人悲伤。但他们都对这些行为感到同样的悲伤和悲痛:如果可以重来一次,他们会采取不同的行动,那时,法治将是重中之重。

据baotintuc.vn报道
https://baotintuc.vn/phap-luat/phan-hoa-vai-tro-hanh-vi-de-co-hinh-thuc-xu-ly-phu-hop-voi-cac-bi-cao-trong-vu-viet-a-20240114185845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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