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党性精神,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义安报》隆重推介越南共产党执行委员会总书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苏林同志的《弘扬党性,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

随着革新事业的开展和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2年11月9日,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在新时期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NQ/TW号决议,是一个里程碑,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我党首次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门颁发决议,确定了以下主要目标:建设完整、严格、一贯执行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重、保障和有效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统一、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有效管控;行政管理和司法系统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国家机器精简、廉洁、高效、有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素质、真正专业化、廉洁奉公的干部队伍、公务员队伍和公共服务队伍;建设现代化、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适应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2045年建成社会主义定向发达、高收入国家。这些目标的成功实现,对于国家在新时代、国家发展新阶段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坚实的前提。
落实第27-NQ/TW号决议近两年来,我们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特别是,立法工作创新多多,政策应对能力增强,为化解困难障碍、促进生产经营、改善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国防安全作出贡献;组织执法工作与立法完善工作日益紧密结合;行政改革和数字化转型不断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反腐败反消极斗争有序、常态化开展并取得多项成果,本着“不设禁区、不设例外,查处一起,警示全区、全领域”的精神,为加强履行公职的纪律性、责任感和严谨性作出了贡献。
然而,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仍存在诸多不足和局限性。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性的认识有时和某些地方还不够均衡。党的一些重大政策和方针尚未及时充分制度化,或虽已制度化但可操作性不高;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补充、修改和更新缓慢。机制、政策和法律尚未真正营造有利于促进创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和民众资源的环境。在精简和完善国家行政机构组织方面,精简机构、精干机构、精简中间层级的工作仍然不足,一些机构臃肿,立法和行政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尚未真正满足提高管理效力和效率的要求。一些部门没有推进简政放权,反而搞地方工作,存在“要则有、要则无”的机制,容易滋生消极情绪和腐败现象。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电子政务、数字政府建设仍然不足。法律政策执行仍然是薄弱环节,一些官员履行公共职责积极性不强、责任心不强;一些部门和地方仍然存在推卸责任、逃避责任、把不履行职责任务“嫁祸”于法制的现象。
上述缺点和局限性,降低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治国家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实现越南人民崛起时代的国家发展目标,必须不断创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方式和治理方式;发挥人民当家作主作用,和谐处理党的领导、国家管理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发挥党的领导、国家管理和人民当家作主各方面在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必须重视以下基本问题:
一是,我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绝对的、直接的、全面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外交等各个领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成功实现我党在党章中提出的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富强、公正、文明、互不剥削的社会,成功实现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越南”党通过路线和政策进行领导,领导路线和政策制度化,形成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将党的路线和政策制度化,发扬民主,服务人民,承认、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政策和政策制度化为国家法律。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确保政策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维护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造,汇聚一切发展资源;同时也要灵活应对政策变化,及时解决阻碍发展的实际问题,始终坚持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作为立法机关,国会应发挥主导作用,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法律体系的制定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应发挥其作为法律解释主管机关的作用,及时处理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在组织执法过程中,政府应监督和评估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矛盾、重复、与实际不符、阻碍创新、吸引投资资源、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某些法律规定成为阻碍落实人权、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第二,在党的领导下,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不断发扬民主,确保人民能够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管理活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机构组织科学,国家权力统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机关分工协作。公共服务活动必须确保依法进行,根据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并接受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此外,结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党领导下的国家特色,国家机关领导岗位与党委领导岗位相配套,负责领导和指导从中央到基层国家机关各机关的活动,形成了党对国家管理活动的严密领导体系。从这一原则和实践来看,为了提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依法管理社会活动的有效性,必须同时加强德治和法治两个要素。其中,“以德治国”是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优势、地位和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法治”是指依法实施社会管理。法治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体现,因此,党员干部必须模范带头,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此外,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因此,作为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党员必须积极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完成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特别是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以便及时找到解决方案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换句话说,如果干部、党员和国家机关对人民、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麻木不仁,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弘扬每一位党员干部的革命道德,提升国家机关各机关单位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的目标;才能真正以人民群众和企业为中心,按照法治原则为服务对象,让法律走进生活,全面规范所有社会关系。最终,社会才能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常运转和发展。由此,我国才能按照党制定的2030年和2045年国家发展纲领和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保障等目标。
第三,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依法被确定为当家作主,并按照“民知、民议、民做、民察、民监督、民受益”的原则进行运作。然而,要真正实现民主,除了要拥有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准的完备法律体系外,政治体制的有效运行还必须符合并遵循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国家管理类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无私奉献精神,对于发挥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必须创新和提高基层党支部活动质量,确保党支部活动务实有效。除了像目前一样贯彻落实、领会和学习上级文件和决议外,基层党支部活动内容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补充以下主题:需要落实的法律内容;法律实践中涉及人民权利的问题;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安全秩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引导舆论和群众了解观点、政策内容、法律以及打击敌对势力错误观点等问题……为了实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这些实际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深入讨论,并让基层党员深刻领会,秉持每个党支部都是我们党的一个支部的精神。为了加强党的建设,每个基层党支部都需要发挥自身作用,创新活动,为党做出切实贡献。每一位党员都是向人民传播民主法治精神的重要因素,从而发扬人民民主,使所有个人和组织都认同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
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扬,人民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进程的主体,每个公民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和完善法律的工作,具有尊法意识,这将形成整个政治体系的力量,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障国防安全,带领国家进入越南民族崛起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