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弘扬党的精神
《义安报》恭敬地介绍越南共产党执行委员会总书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苏林同志撰写的题为《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促进党性》的文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我国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建设和完善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2年11月9日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在新时期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号决议是一个里程碑,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我国党首次发布了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专门决议,明确了主要目标:建立完整、严格、贯彻执行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重、保障和有效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统一、明确、协调、有效制约;建立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建立精简、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器;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真正专业、诚实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服务人员队伍。建立现代化、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满足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2045年建成社会主义导向的发达高收入国家。这些目标的成功实现至关重要,是国家在新时代、国家发展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前提。
近两年来,为落实第27-NQ/TW号决议,我们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特别是,立法工作创新性强,政策应对能力提升,有助于消除困难障碍,促进生产经营,改善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国防安全;法律实施工作与立法工作日益衔接,更加完善;行政改革和数字化转型得到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反腐败和反不良行为工作有条不紊、有计划地开展,秉持“无禁区无例外,一案定全区定”的精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助于加强公职人员的纪律性、责任感和严谨性。
然而,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仍存在诸多不足和局限。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性的认识有时并不均衡。党的一些重大政策和方针尚未得到及时、充分的制度化,或者虽然制度化了,但可行性不高;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相互矛盾、重叠的条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且补充、修订和更新速度缓慢。相关机制、政策和法律尚未真正创造有利于创新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及民众资源的有利环境。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调整和完善工作仍不充分,难以实现精简、高效、减少职能部门和中间层级的目标,部分环节仍然臃肿,立法和行政部门职能重叠,未能真正满足提高管理效率和效能的要求。部分部委和部门未能推进权力下放和地方分工,导致地方办事效率低下,形成“索取-给予”机制,容易滋生消极和腐败现象。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电子政务和数字政府建设仍处于滞后阶段。法律政策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官员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卸责任、逃避责任、推卸法律义务等现象在部分部委和部门仍然存在。
上述缺点和局限性削弱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治国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为实现越南民族崛起时代的国家发展目标,必须不断革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治理方式;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处理党领导、国家管理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提升这三者在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必须关注以下基本问题:
一是,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绝对的、直接的、全面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外交等各个领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是它处于党的领导之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成功实现我们党在党章中确定的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建设一个独立、民主、繁荣的越南,一个公正文明的社会,没有人剥削他人,成功实施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党通过方针和政策领导国家,并领导方针和政策制度化为法律,以管理国家和社会。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以制度化党的方针和政策,促进民主,为人民服务,承认、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监督党的方针和政策制度化为国家法律。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使政策和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愿望,保护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吸引一切资源用于发展;但同时也要灵活应对政策变化,及时解决出现阻碍发展的实际问题,始终坚持首先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原则。作为立法机关,国会必须发挥领导作用,制定方案确保法律体系的制定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需要。国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发挥其作为法律解释主管机构的作用,及时处理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在组织执法过程中,政府必须监测和评估执法情况,及时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互矛盾、阻碍创新、吸引投资、生产经营的法律条文,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某些法律条文成为阻碍人权、公民权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第二,在党的领导下,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不断推进民主,使人民能够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管理活动。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机关组织科学,国家权力统一,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分工协调。公共服务活动必须确保依法行事,量入为出,并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此外,鉴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党的领导下的特点,国家机关的领导职位被划分为负责领导和指导国家机关各机关自中央到基层活动的相应党委会领导职位,从而形成党对国家管理活动的严密领导体系。基于这一原则和实践,为了提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依法管理社会的有效性,必须同时加强两个方面:德行和法治。其中,“德行”因素是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力量、地位和作用,以及党员干部带头发挥先锋和示范作用;“法治”因素是指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法治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体现,因此,党员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贯彻依法治国。此外,国家机关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执法,因此,作为公务员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党员需要积极主动地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发现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特别是执法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以便及时找到解决办法或向主管机关报告处理。换言之,如果干部、党员和国家机关对人民、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麻木不仁,那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通过弘扬党员干部革命精神,增强国家机关各机关单位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实现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的目标;真正做到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以法治原则为服务对象,使法融入生活,全面、彻底地规范社会关系。如此一来,社会才能按照党的方针和政策运行发展。进而,我国才能按照党制定的《2030年至2045年国家发展纲领》和国家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障国防安全。
第三,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依法被认定为主人,并按照“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行动、人民检验、人民监督、人民受益”的原则运作。然而,要实现真正的民主,除了拥有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准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外,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还必须符合并贯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国家管理类似,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先锋队建设、党员干部树立榜样、为共同事业牺牲奉献的精神,对于提升人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主人翁意识至关重要。
为此,必须创新和提高基层党支部活动的质量,确保党支部活动具有实质意义和实效。除了像现在这样贯彻落实、透彻理解和学习上级文件和决议外,基层党支部活动的内容还需要进行调研和补充,例如:需要落实的法律内容;法律实践中涉及人民权利的问题;需要解决的社会经济发展、安全秩序保障等问题;需要引导公众舆论和群众,使其正确理解政策内容和法律,并反对敌对势力的错误观点……为了实现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各级党委和基层党员需要本着“每个党支部都是我们党的一个分支”的精神,讨论并透彻理解这些实际问题。为了加强党的建设,每个基层党支部都需要发挥自身作用,创新活动方式,为党做出切实贡献。党员是向人民传播民主和法治精神的重要因素;从而促进人民民主,使每个个人和组织都同意和支持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法律,并积极遵守和执行法律。
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得到推进,人民是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主体,每个公民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建设和完善法律的工作中,具有尊重法律的意识,这将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障国防安全、带领国家进入越南民族崛起时代奠定坚实的政治体制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