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群众在预防和打击腐败中的作用
6月13日下午,在国会副主席黄楚留的主持下,国会继续在会议厅讨论《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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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概况。 |
在下午的会议上,国会代表基本同意本次会议提交的《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及司法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多项内容,指出《反腐败法(修正案)》的颁布,对于为执法机关和全民有效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创造法律工具和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但通过讨论,不少代表反映,当前我国腐败形势依然复杂,法律规定仍存在诸多漏洞,反腐败措施落实不够有力,对腐败的发现和谴责力度还不够。
金瓯省国会代表黎青云表示,近年来,许多腐败案件和行为得以曝光和处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民群众、媒体和新闻机构的反思和举报。因此,代表建议,在修订《反腐败法》(修正案)过程中,应明确公民和新闻媒体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以继续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国会代表还指出,腐败现象发现和举报力度不够的原因之一是,关于保护公民举报腐败案件和行为的规定仍然笼统,缺乏具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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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瓯省国会代表黎青云发表讲话。 |
根据公民预防和打击腐败权利义务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公民有权检举、控告腐败行为,并依法受到保护;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预防和打击腐败。
承天顺化省国会代表阮志泰表示,举报、反思腐败案件和行为,很多时候会影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健康和生活。因此,法律草案需要对此内容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负责保护以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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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国会代表。 |
为进一步提升今后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国会代表表示,有必要按照法律草案第41条的规定,对财产和收入公开进行规范。据此,有义务申报财产和收入的人员,其财产和收入申报应当在其常任机关、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开。拟任机关、组织或单位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人员,其财产和收入申报应当在任命程序中的信任投票会议上向社会公开。国会代表候选人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财产和收入申报应当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拟任国会或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或经国会批准的人员,其财产和收入申报应当在选举或批准前向国会代表或人民议会代表公开。公开时间和方式按照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拟任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职务人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应当在任命时的信任投票会议或者选举领导、管理职务人员的成员董事会会议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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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寮省国会代表 Ta Van Ha 在会上发表讲话。 |
北寮省国会代表谢文河同意该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并强调,以这种透明的方式申报收入和资产,以便人们监督和发现,是合理且必要的。
关于《反腐败法》第100条和第103条关于对非国有企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的规定,代表们表示,需要非常慎重地考虑这一问题,以避免滥用权力的风险。国会代表表示,如果在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指派主管机构对上述单位、私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检查和审查,则完全有可能出现公共当局滥用权力的情况,从而导致经济关系和民事交易被定罪,使企业难以经营。
对此问题,来自高平省的国会代表Be Minh Duc也表示赞同缩小非国有部门反腐败检查范围的观点,同时要求起草委员会严格规范检查的依据、顺序和程序,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给组织和企业的运营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