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投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投资法,禁止债务催收服务。

玉清 June 17, 2020 16:43

国民议会刚刚投票通过了《投资法》(修订版),该法禁止债务催收服务。

今天下午(6月17日),国会投票通过了《投资法》(修订版),该法共7章77条及4个附录,458名代表中有446人投了赞成票(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2.34%)。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务”。

经济委员会主席武鸿成在提交接受和解释报告时表示,大多数意见建议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务”。一些意见建议不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务,而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时将名称改为“债务催收服务业务”。

国民议会代表在第十四届国民议会第九次会议上按下投票按钮。

“关于这个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发出投票,征求国会代表的意见,并希望接受国会代表的多数意见,即废除第六条第一款第h项关于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务’的规定,”武鸿清先生说。

在投票通过整个法案之前,代表们同意了第 6 条的规定,456 名代表中有 436 人投了赞成票(占国民议会代表总数的 90.27%)。

该法还规定了一项过渡性条款,即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进行的债务催收服务交易,自本法生效日期起停止有效,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债务催收交易的清算活动。

此前,在讨论这一内容时,许多意见赞同政府关于禁止“债务催收服务”的提议,因为最近许多企业利用这项服务变成了勒索财产、高利贷、从事非法信贷活动的团伙,造成社会不安全、混乱和社会动荡,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后果。

特别投资激励和支持

关于激励措施和特殊投资支持的规定(第 20 条),武鸿成先生表示,有人提议删除第 2 款 c 点中关于总理决定对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的规定,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说明本款 a 点和 b 点中规定的标准、优惠项目和特殊投资支持。

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删除本条第2款c项的规定。

有人认为,第3条中关于特殊投资激励的规定,其激励力度比法律规定的最高激励力度高出50%,这导致激励力度超过了税法和土地法的规定。上述规定可能引发法律冲突。

经济委员会主席在解释这一内容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第20条第3款不规定特殊投资激励政策的上限,而只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实施的特殊激励措施的激励水平和适用期限。

同时,该法在草案第75条第4款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5款之后增加第5a款,在第14条第1款之后增加第1a款,以将党关于完善制度和政策、提高到2030年外国投资合作质量和效率的方针制度化,并在《投资法》生效后立即实施优惠政策,为政府和总理积极主动地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本条规定的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仅适用于新的投资项目,不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投资登记许可证或投资政策批准的投资项目,”武鸿清先生说。

第 20 条的全部内容也由国民议会投票通过,458 名代表中有 448 人投了赞成票(占国民议会代表总数的 92.75%)。

该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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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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