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投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投资法》,禁止债务催收服务。
国会刚刚投票通过了《投资法(修正案)》,该法禁止债务催收服务。
今天(6月17日)下午,国会以446/458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2.34%),表决通过了《投资法(修正案)》,该法共7章77条及4个附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法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务”。
经济委员会主席武鸿成在提交受理和说明报告时表示,多数意见建议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部分意见建议不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但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同时将其名称改为“债务催收服务业”。
国会代表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按下投票按钮。 |
武鸿成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向国会代表发出投票表决,征求意见,并希望采纳国会代表的多数意见,即禁止‘债务催收服务业务’的规定”。
在对整个法案进行表决通过之前,代表们一致同意第六条的规定,436/456名代表投了赞成票(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0.27%)。
该法还规定了过渡条款,即本法施行前开展的债务催收服务交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效力,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债务催收交易的清算活动。
此前,在讨论该内容时,不少意见赞同政府建议取缔“讨债服务”,因为近年来,不少商家利用该服务,蜕变为敲诈勒索财物、高息放贷、从事非法信贷活动的团伙,造成社会治安不稳、秩序混乱、治安不稳,给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
关于激励措施和特别投资支持的规定(第20条),武鸿成表示,有人建议删除第2条c点关于政府总理决定对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的规定,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该条a点和b点规定的标准、优惠项目和特别投资支持。
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删除本条第2款c点的规定。
有人认为,第3条规定给予特殊投资优惠,最高可达法律规定的最高优惠的50%,这导致优惠幅度超过了税法和土地法规定的优惠,上述规定可能引发法律冲突。。
经济委员会主席在解释该内容时表示:国会常务委员会愿意接受指示,不在第20条第3款中规定特别投资激励政策的上限,而只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实施的特别激励政策的激励水平和适用期限。
同时,该法在草案第75条第4款中,在第13条第5款后增加第5a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第1款后增加第1a款,旨在将党关于完善体制政策、提高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效益、至2030年以及投资法生效后立即实施优惠政策的政策方向制度化,为政府和总理积极主动地洽谈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武鸿成表示:“本条规定的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仅适用于新投资项目,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获得投资证书、投资登记证书或投资政策批准的投资项目。”
第20条的全部内容也已在国会表决通过,赞成票数为448/458,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2.75%。
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