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级行政单位安排实施指导委员会运作条例
2023年至2030年期间县、乡级行政单位重组实施指导委员会主任、政府副总理陈琉光签署了第5/QD-BCĐ号决定,颁布了该指导委员会的运作条例。
本条例规定了根据政府总理 2023 年 10 月 28 日第 1268/QD-TTg 号决定成立的 2023 年至 2030 年期间区和乡级行政单位安排实施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运作。

工作原理
根据《条例》,指导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推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和行业、领域分管委员负责制。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兼职制,符合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
指导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常务机构成员必须积极主动解决并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按照职责、任务、权限,协调、交换办事信息,确保及时高效。
指导委员会成员任务执行情况要及时、全面地向指导委员会领导汇报,并报送常设机构进行汇总和监督。
委员会主席使用总理印章;副主席和委员在执行指导委员会活动时使用其所在机构的印章。
内政部是常设机构。
内政部是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协助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2023 - 2030年期间县级、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任务;主持、配合有关机构制定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汇总、报告2023 - 2030年期间县级、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成果和进展情况,向指导委员会汇报并为指导委员会会议提供服务;要求有关机构提供信息和报告,协助指导委员会完成任务。
指导委员会工作组由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和内政部长设立,并规范其职责和权限。
指导委员会根据指导委员会的计划和委员会主任的指示组织会议;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会议,决定会议时间并邀请相关机构和单位的代表(如有)。
不召开会议时,由局长决定或者授权副局长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征求意见。
指导委员会主任的结论由政府办公厅以书面通知形式表达。副主任的结论由工作机构以书面通知形式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