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管理、运行、开发和使用规定
(Baonghean.vn) - 决定 b颁布《义安省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和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管理、运营、开发和使用条例》。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2015年6月19日《地方政府组织法》;
根据2005年11月29日《电子交易法》;
根据2006年6月29日《信息技术法》;
根据政府法令:2007 年 4 月 10 日第 64/2007/ND-CP 号关于在国家机关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的规定;2011 年 6 月 13 日第 43/2011/ND-CP 号关于在国家机关网站或电子门户网站上提供信息和在线公共服务的规定;2013 年 7 月 15 日第 72/2013/ND-CP 号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规定;
根据政府总理2015年3月25日第09/2015/QD-TTg号决定,颁布了关于在地方国家行政机构实施一站式机制和一站式互联互通机制的规定;
应信息和通信部主任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提交的第 12/2017/TTr-STT&TT 号意见书的要求
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同时颁布《乂安省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管理、运行、开发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本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局长,省级各厅、直属单位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实施本决定。
法规
义安省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管理、运营、开发和使用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7 年 1 月 9 日第 02/2017/QD-UBND 号决定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
本条例规定了义安省在线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和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管理、运营、开发和使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省级各厅、部门、行业;省人民委员会直属的公共服务单位;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手续执行机关);参与在义安省实施网上公共服务和电子一站式服务系统的机关、单位和组织、个人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条款解释
1.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系统是服务于全省各机关、单位电子一站式软件部署、使用和运行,包括电子一站式软件、行政文件状态在线查询系统、信息技术设备及传输线路等信息系统。
2.电子一站式软件是按照政府总理2015年3月25日颁布的关于颁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站式办理机制实施细则的第09/2015/QĐ-TTg号决定所规定的“一站式、一站式”机制,实现组织、个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电子化的信息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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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代表启动了义安省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图片由会议提供。 |
3.行政记录状态网上查询系统是服务于查询组织和个人行政记录状态信息的信息系统;同时,通过网上公共服务门户、记录查询机(亭)、通过短信(SMS)或其他适当形式的记录查询软件,服务于有关机关和单位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4. 在线公共服务:指根据政府2011年6月13日第43/2011/ND-CP号法令第3条规定,通过国家机关网站或电子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在线公共服务,提供在线公共行政服务。
5. 在线公共服务门户:是整合在线公共服务的单一、集中接入点。
第四条 提供在线公共服务的原则
1.行政程序简洁、清晰,方便用户。
2. 信息、费用、收费和处理时间公开透明。
3.确保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办理行政手续时密切配合。
4.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准确、便捷的网上公共服务,为单位和个人节省时间、精力和成本,不得造成办理过程中的不便和拥堵。
5.提供网上公共服务必须确保诚信、安全和合法,提高本省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6.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必须与电子一站式系统、电子信息门户网站集成对接,确保信息安全,并实现24小时不间断网上运行。
第五条 系统的升级和扩展
1.服务于参与“一站式”政务文件办理环节的专业化工作的软件,对已投资建设的互联互通“一站式”政务文件,必须有解决方案,确保与电子“一站式”系统、全省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对接,同时确保数据同步,提供完整的信息查询、统计,确保信息安全。
2. 机关、单位需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充,超出已部署的系统功能,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经信息传媒部提出)。
3. 为系统应用服务的设备在新增、增补或更换时,必须保证质量并与已部署的系统兼容,以便利用相关信息。
第六条 使用网络公共服务时的禁止行为
1.阻碍网络公共服务使用选择。
2.非法阻碍或者阻止数据电文的传输、发送或者接收。
3. 未经授权更改、删除、破坏、伪造、复制、泄露、展示或移动数据电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4.制作、传播干扰、改变、破坏操作系统的软件程序或者其他破坏网络公共服务提供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行为。
5.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在线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的管理、运营、开发和使用
第七条 提供在线公共服务的一般要求
1.网上公共服务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当前系统上正在办理的在线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项服务的级别,并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服务内容按行业和领域进行整理和分类,以方便使用。系统应当提供每项三级及以上在线公共服务的使用频率、按时处理的文件数量、逾期情况等信息。
2. 提供在线公共服务的责任
行政手续履行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的行政程序,在系统上提供网上公共服务。涉及申请表的网上公共服务,应当至少提供二级行政申报表。每项网上公共服务应当完整展示行政手续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当事人的职责。
第八条 使用在线公共服务
1. 义安省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dichvucong. nghean.gov.vn”
2.需要通过网上公共服务办理行政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访问本条第1款规定的地址,查找信息、获取说明并使用服务。
第九条 使用网上公共服务所需文件、程序及缴费(如有)
1. 提交在线申请3级
申请表、填写完毕的声明书及随附文件,将原件(未经认证)拍照或扫描,分成独立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所选的公共服务机构。机构或个人到机构领取结果时,需在申请表、声明书上签字,并将在线发送的相关文件与原件进行比对。
2. 提交在线申请(4级)
a) 申请表、声明及随附文件按第三级执行。建议使用数字签名。未使用数字签名的,除第三级在线提交外,还应根据政府总理2016年10月19日第45/2016/QĐ-TTg号关于通过公共邮政接收申请和回复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的决定,通过邮政服务提交申请;
b) 第四级公共服务费用的缴纳(如有)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按照系统提示缴纳;通过银行服务转入系统上公布的行政程序执行机关账户并按照提示操作;或根据政府总理2016年10月19日第45/2016/QD-TTg号决定关于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接收卷宗和返回行政程序解决结果的规定缴纳。
第十条 网上提交材料的接收、处理时间和返回结果的方式
1. 处理和解决在线申请的时间:
a) 接收及处理档案的时间不得超过各机关已公布的权限内行政程序所规定的时间。如网上公共服务涉及多个机关,则由接收档案的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并协调相关机关处理,但须确保在已公布的规定时间内返回结果;
b)鼓励机关在接收有关组织和个人网上办理公共服务登记材料时,简化行政程序,压缩办理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行政手续。
2.结果送达方式:
a) 三级网上公共服务结果反馈:直接到办理行政手续的机关办理;
b) 第四级网上公共服务结果反馈: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网上或根据政府总理2016年10月19日第45/2016/QD-TTg号决定关于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接收档案和反馈行政程序解决结果的规定。
c) 如果组织或个人已缴纳费用(如有),但行政程序执行机构无法提供服务,则行政程序执行机构应负责退还组织或个人已缴纳的费用。
若机关已处理案件,但申请人未收到结果,申请人无权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互联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管理、运行和使用
第十一条 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管理、运行和使用原则
1. 各行政机关部署的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办理系统,应当确保全省通用系统数据同步互联互通。
2. 确保国家机构之间密切协调,为系统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手续。
3.全面及时更新已部署实施领域的行政程序。
4.系统要每日向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和省级系统及时更新各具体单位的行政审批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 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服务系统的一般要求
1.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系统必须确保能够按照政府总理2015年3月25日第09/2015/QĐ-TTg号决定第6条和第7条规定执行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机制流程,该决定是《关于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一站式机制和互联互通一站式机制的规定》。
2. 接办局办公场地、设备等符合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第60/2015/QD-UBND号决定关于全省机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办理机制、一站式联动办理机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3.按照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第60/2015/QD-UBND号决定关于在乂安省各机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办理机制、一站式联动办理机制实施细则》第7条、第9条规定,安排公务员到受理、回馈结果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互联互通的电子一站式系统
1.各机关行政审批电子化一站式互联互通系统,实行集中管理模式,软件系统和数据库集中安装、集中存储。
2.电子一站式系统在网络环境下运行,数据从受理部门到国家机关电子一站式系统各专业部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实现闭环互联和流通。
3.履行行政程序的机关、组织的结果接收及回复部门应符合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第60/2015/QD-UBND号决定第六条的规定,或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直接向一站式办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查询文件状态
1.全省行政档案查询系统包括:
a) 在线查找:http://dichvucong.nghean.gov.vn。
b) 通过短信(SMS)电话自动回复系统。
c) 直接向行政手续办理机关一站式部门查询。
2.网上查询系统上所有行政记录处理状态信息均由行政程序执行机构在线更新。
2. 机关、个人可输入档案编号(档案收据上印有)并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行政档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
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和通信部
1.负责义安省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互联互通电子一站式系统的综合管理,配合有关机关、单位确保连接线路畅通,为该系统24小时全天候在互联网上稳定运行提供服务。
2. 提出修改、升级系统的计划,确保稳定性,满足全省国家机关的工作需要。
3.组织、指导大众媒体和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宣传该系统的活动和提供在线公共服务。
4. 汇总有关制度的问题和对制度进行改进和修改的建议,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指导。
5. 每年根据需要制定投资计划,为全省各机关、单位进行系统部署、复制相关的系统和技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6.指导义安省电子信息门户网站配合服务提供商管理运行该系统;定期监督、指导、检查、督促和支持干部、公务员、组织和个人及时互动和使用该系统;定期提取数据并保存各机关、单位接收和处理记录的情况;报告并提出确保信息安全、使系统有效运行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政部
1.配合信息通信部督促、指导行政机关部署该系统并有效应用。
2.将系统应用内容纳入全省行政改革竞赛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司法部
配合信息通信部监督、指导、检查国家机关系统行政程序公开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计划投资部、财政部
主持并配合信息通信部和相关机构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预算分配方面的建议,以部署和维持全省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管理和使用该系统
1.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在受理部门和系统上公开办理网上申请和电子一站式服务的流程。
2. 各机关、单位首长负责指导公务员及公务员运用该系统处理工作。定期监察、检查及评估各机关、单位行政档案运用该系统处理工作的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确保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记录均按规定通过系统接收和处理。
4.定期审查机关、单位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及时更新至系统,以方便组织、个人依法依规使用。
5. 管理和保护组织和个人信息,包括:注册账户信息、个人资料信息;仅在法律要求或该组织或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向授权的第三方提供或共享。
6. 一站式服务中心总部应张贴网上申请办理指南及流程。定期宣传推介本机关、单位网上公共服务,供组织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通过本系统接收文件、回复结果
1.网上公共服务受理及结果反馈:
a) 检查组织、个人通过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b) 档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以电子方式通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要求其补充、完善档案材料;
c) 如果档案按规定齐全,则向组织或个人发送电子通知,约定归还结果的日期、提交的文件以及领取结果时支付的费用(如有);
d) 受理、退回结果部门须在1/2个工作日内(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将文件转交专门部门处理。
2.直接接收文件及回复结果:按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第60/2015/QD-UBND号决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3.引导单位和个人在机关、单位一站式办理行政手续时使用系统在线服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程序执行机关的专门部门
1. 对于有效且完整的文件:
a)按照机关解决行政程序的一般程序,根据任务和权限解决记录;
b) 将申请处理结果转交申请受理和退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组织或个人。
2.对于需要补充资料或不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档案,须拟定告知书,报机关领导批准后,转送结果接收及回传部门,按规定告知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本系统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1. 按照规定利用该系统接收并向组织和个人反馈各类行政手续办理结果。
2. 管理专职账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执行任务,保护个人账户信息、系统信息以及组织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3.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病毒、恶意代码或妨碍操作、影响系统。
四、单位资讯科技专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资讯,依其职能及任务,监察本单位系统使用情况,并指导干部及公务员使用本单位系统,确保系统有效运作。
5. 参与系统处理机构记录的官员、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必须配备许可的防病毒软件。
6. 与信息和通信部(重点是义安电子信息门户)协调,以获得支持、使用说明和故障排除(如果有)。
第二十三条 参与使用本系统的组织和个人
1.通过省公共服务门户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和获取结果(可根据需要下载申请表、声明表和声明书完成申请);或直接到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第60/2015/QD-UBND号决定第六条规定的受理和结果厅。
2.准确、完整地登记、申报信息,并对所提供、登记、申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3.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查询行政记录处理情况。
4.遵守行政程序履行机构的要求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如有)。
第二十四条 提供服务和基础设施的企业
1. 提供服务器、传输线路、安全设备、软件系统,提供在线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电子一站式服务,确保质量。
2.按照政府总理2014年12月30日第80/2014/QĐ-TTg号决定关于国家机关信息技术服务租赁试点工作的第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提供质量保障服务。
3.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互联网7x24小时稳定运行;安排资源对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单位进行支持(如有需要);当系统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五章
受理关于网上公共服务和电子一站式互联互通系统的反映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行政机关应于系统公开其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及电话号码,以接受并反映团体及个人对推行网上公共服务及电子一站式互联互通系统之建议。
2.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与行政程序解决相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a) 通过电子邮件;
b) 通过系统上的电话号码;
c) 通过系统内的“问答”板块;
d) 直接以书面形式发送。
第二十六条 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对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程序处理情况的反馈和建议,行政程序执行机关应自收到反馈和建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机关、单位向组织和个人反馈。
第六章
实施组织
第二十七条 报告制度
每 03(三)个月,信息和通信部负责向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报告以下情况:
a) 乂安省行政机关网上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电子一站式办理系统实施情况;
b)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提供在线公共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奖励及违规处理
1.信息传媒厅每年配合内务厅、司法厅,根据各单位在全省系统上公布程序和办理行政记录的情况,对申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排序,并提请省人民委员会审议,按规定给予奖励。
2.对履行职责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遵守、执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和情节轻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施规定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各机关、单位及时向信息传媒厅汇报,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审议,作出适当修改补充。
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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