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建筑许可新规

清维 June 14, 2023 10:06

(Baonghean.vn)——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了第13/2023/QD-UBND号决定,颁布了该省建筑许可证发放条例。

申请对象为建筑工程和项目的投资者;与义安省建筑许可证的管理和颁发相关的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

省人民委员会在该决定中具体规定了授予、调整、延期、重新授予和撤销建筑许可证的授权。

荣市光中坊正在建设中的新城区。照片:阮海

因此,建设部门负责颁发省内特殊工程、一级工程和二级工程的建筑许可证;以及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的三级工程和四级工程的建筑许可证。

东南义安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颁发特殊工程、一级工程、二级工程以及位于其管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的三级工程、四级工程的建筑许可证,并有权颁发投资登记证。

有权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机关,即有权调整、延期、重新颁发和撤销其已颁发的建筑许可证的机关。

关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定授予和调整施工许可证的权限,该条例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建设投资项目包含多种类型的工程和不同级别的工程,则根据级别最高的工程确定该项目下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授予权限。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设计发生变更,导致施工级别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根据 2014 年《建筑法》第 103 条(经第 62/2020/QH14 号法律第 1 条第 30 款修订和补充)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构发生变更,则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构即为对已颁发的施工许可证进行调整的机构。

获得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规模包括:新建或修缮工程,规模不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9米;或者,对现有工程进行修缮,其规模大于上述情况规定的规模,应当授予临时施工许可证,但规模不得超过现有工程的规模。

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建设厅指导和向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许可证的颁发、调整、延期、重新颁发和撤销;检查依据已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对有权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工程和项目进行施工的情况;定期或者突击检查全省建筑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国家管理情况;

建设厅还负责汇总数据,每半年、每年定期向省人民委员会和建设部报告,并在需要时就全省的建筑许可工作进行突击报告。

东南义安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在其授权范围内颁发的工程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时,必须与地方当局协调,依法及时处理;每半年定期向建设部门报告,全年定期报告,并在收到在其授权范围内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申请时立即报告。

负责管理、提供和经营电力、水和其他服务的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单位、企业;其他相关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负责与建筑许可机构和建筑订单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区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宣传和指导辖区内各组织和个人落实国家关于颁发建筑许可证的规定;指导区级专门建筑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及相关附属单位:按规定接收建筑项目投资方的开工日期通知和文件,并进行管理;检查辖区内所有项目和工程的开工条件;定期监测、检查、发现、预防和处理辖区内已颁发建筑许可证的违规行为,或者建议及时处理。

区人民委员会负责每半年定期(每年5月30日之前和11月20日之前)向建设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在需要时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则按照规定向省人民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告。

2023年6月12日第13/2023/QD-UBND号决定颁布了关于在省内颁发建筑许可证的规定,该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第84/2016/QD-UBND号决定,该决定颁布了关于在省内颁发建筑许可证的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还明确规定:本条例对义安省颁发建筑许可证作出若干规定。本条例未规定的与颁发建筑许可证相关的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对于在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收到的建筑许可证申请,主管机关应当依据2014年6月18日颁布的《建筑法》、2020年6月17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建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2021年3月3日颁布的政府第15/2021/ND-CP号法令(其中详细规定了建筑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颁发建筑许可证,并继续予以解决。

根据2020年6月17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建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建筑许可证分为4种类型,包括:新建建筑许可证;维修和改造许可证;建筑搬迁许可证;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

区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其管辖区域内三级、四级工程和个人住宅的建筑许可证。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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