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处理权限新规
政府颁布了第189/202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有关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力。

具体而言,该法令明确规定了对以下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专业领域、领域履行国家管理任务的机关首长和其他一些职务;监察员;人民公安机关;边防部队;海岸警卫队;海关;市场管理;税务机关;林业;渔业监察员;民事判决执行机构;......
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根据规定,乡、坊、特区(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50%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并采取《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省、市(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限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采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该部门主任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80%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采取《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人民公安机关
人民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10%以下的罚款;没收价值不超过上述罚款额0.2倍的行政违法证据和工具。
连级机动警察部队负责人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20%以下的罚款;没收价值不超过上述罚款额2倍的证物和行政违法手段;采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a、c、d、e点规定的补救措施。
派出所所长、营级机动警务大队队长、水队长、站长、队长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30%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业务;没收价值不超过上述罚款两倍的证物和行政违法手段;采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a、c、d、e点规定的补救措施。
公社警察局长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50%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采取《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国际机场边防警察局长、内部安全部负责人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罚款额80%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省级警察有权决定实施开除学籍的处罚。
省警察局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与国际机场警察局长、内部安全部负责人同等的处罚权力,并有权决定实施驱逐出境的处罚。
省警察局长有权: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限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证据;予以驱逐;采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内务政治保卫局局长、经济保卫局局长、公安部警察侦查局办公室主任、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警察局局长、社会治安犯罪侦查警察局局长、腐败、经济和走私犯罪侦查警察局局长、毒品犯罪侦查警察局局长、交通警察局局长、消防、灭火救援警察局局长、环境犯罪预防和控制警察局局长、网络安全和高科技犯罪预防和控制局局长、内务安全局局长、社区拘留、临时拘留和刑罚执行管理警察局局长、机动警察司令员、国家数据中心主任:警告;处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领域最高限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暂停一定期限的业务;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证物和手段。
入境事务处处长具有与公安部内部政治保卫局局长、经济保卫局局长、侦查警察局局长、社会治安管理警察局局长、社会治安犯罪侦查警察局局长等同等处罚权限,并有权决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罚。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