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原产地新规
如果货物满足某些条件,则被视为完全在一个国家、一组国家或地区的领土内获得或生产……
![]() |
用于载运和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应被考虑在内,以决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详细说明了《对外贸易管理法》中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具体而言,该法令规定,货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具有原产地:货物纯粹原产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或者按照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货物并非纯粹原产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或者并非完全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但符合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货物被视为完全在一个国家、一组国家或领土境内获得或生产:
- 在该国、国家组或地区种植和收获的农作物和农作物产品。
- 在该国、国家组或领土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
- 上述第 2 点中提到的活动物产品。
- 在该国、国家组或领土内通过狩猎、诱捕、捕鱼、耕作、采集或捕获获得的产品。
- 未列于第 1 至 4 点的矿物和天然物质,是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的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床下开采或获取的。
- 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下获取的产品,前提是该国、国家集团或领土根据国际法有权开发该水域、海床或海床下。
- 由在该国、国家组或领土注册并获准悬挂该国、国家组或领土国旗的船只从公海捕捞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 使用第 7 点所列产品在船上加工或生产的产品,且这些产品已在该国、国家组或地区注册,并获准悬挂该国、国家组或地区的国旗。
- 在该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或消费过程中获得的、不再发挥原有功能、无法修复或恢复,只能丢弃或用作原材料或用于回收目的的物品。
- 在该国、国家组或地区使用第 1 至 9 点所列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该法令规定,如果货物符合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货物具体规则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则该货物被视为非纯原产地或并非完全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境内生产。
该法令明确,对于适用“商品编码变更”标准的商品,用于零售销售的包装材料及包装物,在与该商品一起归类时,不属于生产该商品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
对于适用“价值百分比”标准的货物,用于零售的包装材料和盛装货物的容器的价值被视为货物的组成部分,并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予以考虑。
用于载运和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应被考虑在内,以决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介绍和指导货物使用的单据;随附货物且具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配件、备件和工具被认为与货物具有相同的原产地。
因运输或制造条件等原因无法一次性进口而分多次进口的未组装或拆卸的货物,如进口商要求,则每批货物的原产地均视为与该货物具有相同的原产地。
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贸易商必须向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登记其贸易商资料,并且只有在登记了完整有效的贸易商资料后才会被考虑签发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