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原产地新规
如果货物满足某些条件,则被视为完全在一个国家、一组国家或地区的领土内获得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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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载运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应当被考虑在内,以决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详细说明了《对外贸易管理法》中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具体而言,该法令规定,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具有原产地:货物纯粹原产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或者根据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货物非纯粹原产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或者根据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
在下列情况下,货物被视为纯原产或完全在一个国家、一组国家或地区的领土内生产:
- 在该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种植和收获的农作物和农作物产品。
- 在该国、国家集团或地区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 上述第 2 点中提到的活体动物产品。
- 在该国、国家集团或领土内通过狩猎、诱捕、捕鱼、耕作、采集或捕获获得的产品。
- 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的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床下开采或获取的、未在第 1 至 4 点中列出的矿物和天然物质。
- 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下获取的产品,前提是该国、国家集团或领土有权根据国际法开发该水域、海床或海床下。
- 由在该国、国家集团或领土注册并允许悬挂该国、国家集团或领土国旗的船只从公海捕捞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 使用第 7 点所列产品在船上加工或生产的产品,且在该国、国家组或地区注册,并允许悬挂该国、国家组或地区的国旗。
- 在该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或消费过程中获得的、不再能发挥原有功能、无法修复或恢复、只能丢弃或用作原材料或用于回收目的的物品。
- 在该国、国家组或地区使用第 1 至 9 点所列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该法令规定,如果货物符合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货物具体规则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则该货物被视为非纯原产或并非完全在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领土内生产。
法令明确,对于适用“商品代码转换”标准的货物,用于零售的包装材料和包装物,与该货物一并归类时,不属于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
当货物适用“价值百分比”标准时,用于零售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值被视为货物的组成部分,并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予以考虑。
用于载运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应当被考虑在内,以决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介绍和指导货物使用的单据;随附货物且具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配件、备件和工具,均视为与货物具有相同的原产地。
因运输或制造条件等原因,无法一次性进口而分多次进口的未组装或拆卸的货物,如进口商要求,则每批货物的原产地均视为与该货物具有相同的原产地。
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贸易商必须向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登记其贸易商资料,并且只有在登记完整有效的贸易商资料后才会被考虑签发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