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管理干部职称标准、评价标准和分类规定

Van Thanh(省委组织委员会) August 7, 2020 10:06

(Baonghean.vn)- 非常重要的新点是,第3702-QD/TU号条例规定了参加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党委执行委员会的年限要求;要求干部在被任命或选举担任各级重要职务之前,必须具有担任基层重要职务的经历。

为了具体化2020年1月2日中央政治局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秘书处管理下干部任职标准和评估标准框架的第214-QD/TW号条例;根据我省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2020年7月9日,乂安省委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下干部任职标准、评估和分类标准的第3702-QD/TU号条例(第3702-QD/TU号条例),取代2019年12月30日省委常务委员会第3289-QD/TU号条例。与第3289-QD/TU号条例相比,第3702-QD/TU号条例主要有以下新点:

关于通用标准,第3702-QD/TU号条例对条例中所有职位的通用资格标准进行了修改和汇总(不再像旧条例那样按资格分组),具体如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政治理论学士或高级以上学历;国家管理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具有相应的外语和IT能力。

关于职务体系,与旧条例相比,由于实施省委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9日第3703-QD/TU号关于干部管理分级、任免和介绍候选人的规定,新增3个县级领导职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民议会副主席、县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这3个职务已下放给县委常务委员会管理;同时,新增3个职务:省直机关、省属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省委检查委员会委员。

Ban Thường vụ Tỉnh ủy duyệt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Đảng bộ huyện Hưng Nguyên, nhiệm kỳ 2020 - 2025 Ảnh tư liệu: Thành Duy
省委常务委员会批准了2020年至2025年任期的雄原县党代表大会。图片来源:Thanh Duy

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点是,第3702-QD/TU号条例规定了参加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执行委员会任职年限的要求;要求干部在被任命或选举担任各级重要职务之前,必须具备在基层担任重要职务的经历。这一内容既继承和具体化了第214-QD/TW号条例,也是结合我省干部工作实际,对全省干部轮岗制度提出的要求。该条例明确规定:

- 担任省级重要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议会主席(除第214-QD/TW号条例规定的内容外)、省委常委职务者,应具有参加省委执行委员会至少2年(24个月)任职经历,并具有担任县级重要领导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之一的经历。

- 担任县级重要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议会主席)者,须参加县委常务委员会至少2年(24个月),并具有担任乡级重要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之一的经历;县委书记须具有担任县委副书记的经历并出色地完成任务。

- 担任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议会副主席(如不参加省委常务委员会)职务者,无须担任县级要职,但只要求参加省委执行委员会任职时间至少02年(24个月)。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在任用、推荐干部时适用职称标准的特殊情况,如:从其他地方调入、轮岗的干部,不一定达到“担任过直属重要领导管理职务”的标准;任用担任相当职务或者兼任其他职务的干部,不一定完全达到相当职称或者兼任的标准;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现役干部,任用、推荐候选人,不一定达到“国家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考察、任用、推荐竞选本条例尚未列入的新职务的干部,应当适用一般标准,并按照职务性质相近的同等职称标准任职;对于县级,本规定生效前,已担任县级常委、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的同志,在考虑担任县级重要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时,不必经过基层重要职务;中央直属机关、单位领导、管理干部的职务,按照中央直属机关、单位的规定办理;特殊情况由省委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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