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BT项目付款规定
政府颁布第64/2025/ND-CP号法令,规范义安省采用BT合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建设期后的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以及实施的最终结算。

本条例适用于义安省建设—移交合同(BT合同)当事人、与BT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其中,该法令对BT项目的付款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BT项目付款资金来源
法令规定,BT项目支付的资金来源包括:省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国家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资金;公共资产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向乂安省人民议会报告决定使用上述资金来源支付BT项目费用。
投资资本控制和支付原则
该法令规定,国库按照规定履行管理和支付国家预算公共投资资本、公共资产拍卖收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的职责。
BT项目合同签订机构应在国库方便办理业务的地方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及控制支付应符合政府关于国库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库账户登记和使用指南的规定。
收到义安省各级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共投资计划资本金分配明细文件(含调整、追加资金,如有)后,对于根据第137/2024/QH15号决议规定完成投资程序,并已分配、调整资本金分配的任务和项目,国库根据BT合同签署机构的付款申请文件、BT合同和BT合同附件(如有)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次数、付款期限、付款时间、付款条件和每笔付款的金额,支付项目资本金。
如果BT合同签订机构的付款请求文件不符合本法令规定的程序或缺少文件,国库应拒绝支付,并且国库必须在收到BT合同签订机构的付款请求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支付的理由,并一次性送交BT合同签订机构,要求其按照本法令规定补正。
国库资金控制支付期限最长为本法令规定的BT合同签署机构自收到完整支付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
BT项目到位的资本总额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总投资,当年拨付给BT项目的国家预算资本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拨付的公共资本金计划,拍卖公共资产和拍卖使用权所得款项已列入国家预算用于项目支付。
对符合规定支付条件和支付凭证的项目,国库负责按时、足额、按规定控制和支付资金。
BT合同签订机构负责按照正确用途、正确目标、经济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资金;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对实施数量、单价、建议支付金额以及向国库提供的记录和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BT项目付款条件
该法令明确规定,BT项目纳入义安省人民议会批准的该省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的BT项目名单。
BT项目自项目竣工移交国家之日起,安排公共投资资本支付的时间,A类项目不超过6年,B类项目不超过4年,C类项目不超过3年。
BT合同及BT合同附件必须对自有资本与贷款资本的比例,资金来源、条件、期限,国家向BT项目企业或投资者(BT项目企业未设立的情形)支付款项的次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应当在BT项目或独立运营的BT项目项下建设工程或工程作业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经BT签约机构认证竣工并审计竣工的BT项目或独立运营的BT项目项下建设工程或工程作业价值后,向BT项目企业或投资者(未设立BT项目企业的情形)支付款项。
待BT项目竣工公共投资资本价值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BT项目竣工投资资本的最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