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BT项目付款规定
政府颁布第64/2025/ND-CP号法令,对乂安省采用BT合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实施期后的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和结算等进行规范。

本条例适用于在乂安省从事建设—移交合同(BT合同)的当事人、机关、组织和与BT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个人。
其中,该法令对BT项目的付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BT项目支付资金来源
法令规定,BT项目支付的资金来源包括:省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国家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资本;公共资产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向乂安省人民议会报告,决定如何使用上述指定的资金来源支付BT项目费用。
投资资本控制和支付原则
该法令规定,国库按照规定履行管理和支付国家预算公共投资资本、公共资产拍卖收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的职责。
BT项目合同签订机构应在国库方便办理业务的地方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及控制支付应当符合政府关于国库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库账户登记和使用规定的规定。
收到乂安省各级人民委员会公共投资计划资金分配明细文件(含调整、补充文件,如有)后,对于根据第137/2024/QH15号决议规定完成投资程序并已分配、调整资金分配的任务和项目,国库根据BT合同签署机构的付款申请文件、BT合同和BT合同附件(如有)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次数、付款期限、付款时间、付款条件和每笔付款金额支付项目资金。
如果BT合同签订机构的付款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或者缺少相关文件,国库应当拒绝支付,并应当自收到BT合同签订机构的付款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BT合同签订机构说明拒绝支付的理由,一次性送交BT合同签订机构,责令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正。
国库资金控制支付期限最长为本条例规定的BT合同签署机构自收到完整支付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
BT项目到位的资本总额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当年拨付给BT项目的国家预算资本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拨付的公共资本计划,拍卖公共资产和拍卖使用权所得款项已列入国家预算用于该项目。
对于符合规定付款条件和付款凭证的项目,国库负责管理和及时、足额、按规定支付资金。
BT合同签订机构负责按照正确用途、正确目标、经济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资金;遵守现行法律规定;负责实施数量、单价、建议支付金额以及向国库提供的记录和文件的准确性。
BT项目付款条件
该法令明确规定,BT项目列入义安省人民议会批准的该省中期、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的BT项目名单。
BT项目自项目竣工移交国家之日起,安排公共投资资本支付的时间,A类项目不超过6年,B类项目不超过4年,C类项目不超过3年。
BT合同及BT合同附件必须对自有资金与贷款资本的比例,资金来源、条件、期限,国家向BT项目企业或投资者(BT项目企业未设立的情形)支付资金的次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应当在BT项目或者独立运营的BT项目下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工作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经BT签约机构认证合格后,对已竣工的BT项目或者独立运营的BT项目下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工作的价值进行审计,向BT项目企业或者投资者(未设立BT项目企业的)支付。
BT项目竣工公共投资资本金价值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支付尾款,用于BT项目竣工投资资本金的最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