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项目和安置区设立及实施条例
荣市兴化乡NTT女士询问:安置项目和安置区的设立和实施是如何规范的?
2024年土地法第110条对安置项目、安置区的设立和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省、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移民安置项目。

2.安置区保证以下条件:
a) 安置区技术基础设施至少应达到农村的新农村标准和城镇的标准,包括:与周边地区连通的道路、照明及生活用电、给排水系统、通讯、环境治理等;
b) 安置区社会基础设施必须确保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场、商业、服务、娱乐、休闲和墓地等设施的畅通;
c) 适合每个地区的条件、风俗和做法。
3. 安置地点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
a) 土地收回所在地的乡级行政单位;
b) 被收回土地的乡级行政单位没有安置用地的,由被收回土地的区级行政单位安置;
c)被收回土地所在区级行政单位无安置用地的,在其他条件相当的地区;
d) 优先选择位置优越的土地形成安置区。
4.安置区土地分配后,安置区内仍有土地资金的,应当优先分配给符合分配条件的个人,无需依照本法规定拍卖土地使用权;仍有土地资金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配给符合分配条件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