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来车辆牌照道路机动车驾驶人行政处罚规定

生长激素 DNUM_ADZABZCACF 14:08

居住在荣市的阮文和先生询问:根据第168/2024/ND-CP号法令,在什么情况下对持有外国牌照的道路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回复:

第三十七条政府法令 2024 年 12 月 26 日第 168/2024/ND-CP 号定义 x对持有外国牌照的道路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 如下:

1.对持有外国牌照的道路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车辆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英文或越南文翻译件;

b)驾驶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携带乘客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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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在越南境内未按规定获得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或许可而驾驶车辆(针对在越南境内需要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车辆),将被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3.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3,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国家规定标志的机动车;

b)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持有过境驾驶证、国际道路运输驾驶证或者持有的过境驾驶证、国际道路运输驾驶证已经过期的;

c)不符合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运送旅客或货物,但本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4.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8,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驾驶无临时机动车牌照或持有非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如有规定必须挂载临时机动车牌照的);

b) 驾驶右侧驾驶车辆,在交通中不跟随车队、无人或无人扶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交通引导的。

5.超出许可范围、路线或路段运营的,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6.对在越南境内超过规定时间行驶车辆的行为,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3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7.除受到处罚外,违反本条第2款,第3款b点、c点,第4款a点,第6款规定的车辆驾驶人,还将受到强制将车辆从越南重新出口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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