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福利,工人应该知道
最近,许多工人失业或辞职,但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
不少单位和企业利用工人不知情的情况,以“拖欠”、拖欠工资等方式侵占、甚至挪用这笔工资。
自2018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法》正式生效。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对欺诈和逃缴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行为,将处以最高30亿越南盾或10年监禁的刑事处罚。因此,雇主和雇员需要明确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违反法律。
1.社会保险参保主体
工人
a)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期间,按照以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C)或雇佣合同(ICC);
+劳动合同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季节性劳动合同或特定工种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b) 领取月抚恤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人员;与本条a款规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人员不能参加失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单位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是第595/QD号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因此,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雇主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人民武装部队;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专业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在越南运营的外国机构、组织和国际组织;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团体、其他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和个人。
2.社会保险缴费水平:
+员工缴纳月工资的1%;
+ 用人单位按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
+ 国家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每月工资基金1%作为失业保险费,由中央预算保证。
3.每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a) 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制度的职工,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是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的工资。
b.按照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 自2016年1月1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为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补贴。
+ 自2018年1月1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为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工资补贴和其他补贴。
职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十倍的,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十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关闭方法
- 按月缴纳:每月不晚于当月最后一日,单位应当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职工当月工资基金中扣除应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同时从每位职工当月工资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扣除应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并同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者国库开设的专用归集账户。
- 每3个月或6个月缴纳一次: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等,按产品或合同支付工资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组等单位,应按月、每3个月或每6个月缴纳一次。单位应最迟在缴费期的最后一天,将缴费金额全额转入社保基金。
- 附近地点
+ 凡在各省设有总机构的单位,均须按照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登记参加本省社会保险。
+ 企业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签发地缴纳社会保险。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终止雇佣合同或工作合同。
+ 已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
+ 自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之日起03个月内向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失业救济申请。
+ 15天过去了还没有找到工作。
每月失业救济金水平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失业前连续6个月月平均工资的60%,但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工资制度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5倍;对于按照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最高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月份数计算。缴费期限每满12个月至36个月,可额外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期限每增加12个月,可额外领取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此外,根据《劳动法》,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还享有享受健康保险福利的权利;
+ 获得免费工作咨询和推荐;
+ 提供职业培训费用支持。
自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之日起03个月内,失业员工需要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必须直接向员工拟领取失业救济金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提交01套失业救济金申请材料。
就业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20日内,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