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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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每年的3月15日,都被越南总理选定为“越南消费者权益日”。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一天的存在。

超过40%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保持沉默。

《消费者保护法》于2011年正式生效。然而,迄今为止,该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仍然在媒体上热议,但尚未得到处理……

自2015年起,越南政府总理颁发第1035/QD-TTg号决定(2015年7月10日),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越南消费者权益日”。

相应地,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促进商品和服务交易组织和个人对消费者的责任;社会组织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解决消费者与商品和服务交易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国家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

Tuyên truyền về ngày quyền của người tiêu dùng tại TP Vinh. Ảnh Trung Hiếu
荣市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图片:Trung Hieu

2017年越南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企业为消费者”。为此,每个公民、组织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得消费有害健康和环境的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在保护合法企业……

并向消费者提出建议:使用来源明确的商品;准确、完整地遵循商品和服务的使用说明,以确保您的安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行动。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广大消费者对“越南消费者权益日”并不真正感兴趣,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尚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成功站出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今年,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及时颁布了781/KH-UBND号计划(2016年12月22日),关于开展一系列活动,推动落实“越南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然而,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此次活动未能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1.在参与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使用由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保障生命、健康、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的安全。

2.向消费者提供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的准确、完整的信息;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内容;商品的来源;向消费者提供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发票、凭证、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3.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商品、服务、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在与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时,决定参与交易或者不参与交易以及协议的内容。

4.向商品和服务交易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消费者与商品和服务交易组织和个人之间交易的价格、商品和服务质量、服务方式、交易方式等内容的评价。

5.参与制定和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律法规。

6.货物和服务不符合货物和服务交易组织或个人所公告、列示、宣传或承诺的标准、技术法规、质量、数量、特性、用途、价格或其他内容时,请求损害赔偿。

7.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组织投诉、控告、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8. 获得有关消费商品和服务知识的建议、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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