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任车主去世或失去联系,如何转移车辆所有权?
有关机动车登记和牌照发放、吊销的规定已经生效,但很多情况下,由于原车主死亡、失联或不合作等原因,这些规定无法实施,给车辆使用人带来困难。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号牌核发、吊销和登记的第24/2023号通知规定了以下机动车登记、过户的情况:
- 案例 1:车辆所有权从一个省、直辖市转移到另一个省、直辖市,或者变更车辆所在地、居住地(即原车主迁移)时,车主必须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案例 2:(一)受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所有人(迁出原机动车所有人)按照24号文第四条规定,到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和机动车过户手续。
如果车辆原车主已经死亡,其下一位买受人可以按照24号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意味着,对于通过多个单位和个人转移的车辆,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与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相同。

胡志明市警方交通警察局代表还表示,如果车辆已过户给多人,但缺少或没有所有权过户文件,则登记将视为车辆已过户给多个组织或个人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同时也是机动车登记过户机构的,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材料,办理机动车召回手续。
车辆登记文件和程序
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 车辆登记证书,明确载明买卖过程和对车辆合法来源负责的承诺;
- 车主的车辆过户文件及最后卖方的车辆过户文件(如有);
- 注册费用文件;
- 车辆登记注销证明及号牌(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复印件,并在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复印件上加盖车辆登记机关印章)。
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兼有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的,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代替注销登记证明、号牌。
如果买方持有完整的车辆登记、牌照、公证认证的销售文件,买方将代表车主前往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收回手续。同时,买方将前往车辆登记机构办理车辆名称变更手续。
但处理前,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将对未按规定完成召回手续的车辆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没有公证、认证销售凭证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机动车过户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将通知车主和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公布凭证收讫情况,查询被盗车辆档案和车辆登记信息。
自上述时间起30日后,若车辆未发生纠纷或诉讼,主管部门将作出未完成车辆召回及过户程序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