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即将到来?
个人如有额外或多缴的税款并申请退税,则有责任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总局代表于3月20日下午宣布,这些情况是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具体而言,税务行业代表介绍,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有应补缴税款或多缴的税款,需在下一纳税申报期内退还或抵扣的,应当依法申报并结清税款。
当然,个人所得税的清算也排除应纳税额小于暂缴税额,且未在后续期间申请退税或抵税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种无需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个人,其收入来源于单位3个月及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动合同收入,但从其他地方获得的额外非固定收入,且该收入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该个人已由支付该收入的单位按10%的税率从源头扣缴所得税。如果个人未提出申请,则无需就该收入缴纳所得税。
对于纳税结算方式,税务界代表表示,个人可以通过收入支付机构委托纳税结算,也可以直接缴纳税款。
批准的情况之一是,有工资或薪金收入的个人在收入支付机构签订了 3 个月或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批准纳税结算时实际在该机构工作。
相反,个人如果只有偶尔收入,且可以按照10%的税率抵扣税款(包括仅在一个地方有偶尔收入的情况),则应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算。此外,个人在单位签订了3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有工资薪金所得且没有抵扣税款的偶尔收入(包括未达到抵扣标准和达到抵扣标准但未抵扣的情况),则个人不予办理税务清算。
根据规定,纳税人单位和个人需办理税务结案的,最迟须在日历年度结束后第90天(3月31日)之前提交税务结案材料。然而,由于今年3月31日恰逢星期六,税务总局表示,税务结案截止日期将延长至4月2日。
如果最终结算单逾期提交,则罚款仅适用于产生额外应缴税款的结算记录。产生可退还税款的记录将不承担逾期提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