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回应琼荣省选民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意见
为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长期的投诉和诉讼,在政策方面,义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同意黄梅镇人民委员会的建议,向黄梅镇琼荣乡同镇地区的 21 户家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刚刚发布了一份关于解决第十八届省人民议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后选民意见和建议的文件。
据黄梅镇琼荣乡选民反映:“1996年,在为投资建设黄梅水泥厂清理场地过程中,琼琉县琼荣乡(现黄梅镇)第14村的21户居民和个人必须从水泥厂规划建设区域迁出,迁至同镇地区(琼荣乡第14村)。当时,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决定,同意在同镇地区勘察选定安置户的地点,并下达了21块土地的规划图,每块土地面积为400平方米。”2这些农户已移交厂区(原迁出地)的土地,并已迁至安置区,但由于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对国家的财务义务(土地使用费),因此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议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以保障农户的权益。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有以下评论:
- 关于陈光阳先生和琼荣乡20户居民关于申请颁发东镇地区土地使用权证书(黄梅水泥厂建设项目安置)的请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于2024年2月27日签发第1144/STNMT-QLDD号批示函,向省人民委员会汇报,其中指出:“为保障人民权益,避免旷日持久的投诉和诉讼,在政策方面,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同意黄梅镇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12月4日签发第3209/UBND-TNMT号批示函中提出的建议、司法厅和省监察局关于向黄梅镇琼荣乡东镇地区21户居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意见。” (黄梅水泥厂项目安置房),其中 200 平方米2住宅用地,其余为同一住宅地块内的花园用地,符合2013年《土地法》第101条第2款和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法令第20条的规定。但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需在财务义务履行情况具体确定后进行。
Vicem黄梅水泥股份公司财务义务履行情况:敬请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财政部主持检查核实,对Vicem黄梅水泥股份公司是否缴纳土地使用费作出具体结论,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2024年7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黄梅镇人民委员会、琼荣乡人民委员会、黄梅水泥股份公司副主席召开会议,审议并解决黄梅镇琼荣乡同镇21户居民的诉求。会上,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德责成黄梅镇人民委员会配合财政部提出确定财政责任的方案。
2024年8月30日,黄梅镇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358/UBND-TNMT号批示,提出计划并要求确定目的地土地价格。
目前,财政司正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处理。
因此,要求琼荣乡人民委员会向选民通报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协调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