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义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回应琼荣省选民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意见

September 11, 2024 16:13

为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旷日持久的投诉和诉讼,在政策方面,义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同意黄梅镇人民委员会关于向黄梅镇琼荣乡东亭地区21户家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提议。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刚刚发布了一份文件,旨在解决第十八届省人民议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后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黄梅镇琼荣乡的选民反映道:“1996年,在黄梅水泥厂建设投资的场地清理过程中,琼柳县琼荣乡14号村(现黄梅镇)的21户居民被迫搬离工厂规划建设区,迁至琼荣乡14号村的东亭地区。当时,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允许在东亭地区进行土地勘测和选址,用于安置这些居民,并绘制了21块地皮的规划图,每块地皮面积为400平方米。”2这些家庭已交还了工厂所在地(原址)的土地并搬迁至安置区,但由于无法证明已履行对国家的经济义务(土地使用费),因此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议向这些家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toan-canh-thi-xa-hoang-mai-ho-long.jpg
黄迈镇全景。插图照片:Ho Long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对此有如下评论:

关于陈光阳先生及琼荣乡20户居民申请在东亭地区(黄梅水泥厂建设项目安置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愿书,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于2024年2月27日向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第1144/STNMT-QLDD号公函,其中指出:“为保障人民权益,避免旷日持久的投诉和诉讼,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在政策上同意黄梅镇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12月4日发出的第3209/UBND-TNMT号公函中的提议,以及司法厅和省监察局关于向黄梅镇琼荣乡东亭地区21户居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意见。” (黄梅水泥厂项目安置安置点),其中200平方米2住宅用地,其余部分为同一住宅用地地块内的花园用地,符合2013年《土地法》第101条第2款和2014年5月15日政府第43/2014/ND-CP号法令第20条的规定。但是,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须在对财务义务履行情况作出具体结论后方可进行。

关于维森黄梅水泥股份公司财务义务的履行情况:我们恳请省人民委员会指派财政厅主持检查核查,以明确维森黄梅水泥股份公司是否已缴纳土地使用费,并就其未能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2024年7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黄梅镇人民委员会、琼荣乡人民委员会、黄梅水泥股份公司等单位召开会议,审查并处理黄梅镇琼荣乡东贞村21户居民的请愿。会上,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德责成黄梅镇人民委员会与财政厅协调,制定确定财政责任的方案。

2024年8月30日,黄迈镇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358/UBND-TNMT号公函,提出一项计划,并要求确定目的地的土地价格。

目前,财政部正在根据其职能和职责对此事进行研究和处理。

因此,请琼荣乡人民委员会向选民通报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主管当局要求时协调实施。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最新的

x
义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回应琼荣省选民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意见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一款产品猫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