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哪些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文章总是提到“假货、假货”,那么,假货、假货究竟是如何监管的呢?这是黎氏兰女士(义安省杜良市)关心的问题。
根据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7款的规定,对假冒商品的规定包括:
-“假冒商品”包括:
+ 使用价值或功能与其自然来源或名称不符的商品;没有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使用价值或功能与申报或登记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不一致的商品;
+ 商品的至少一项质量指标、基本技术特性或构成商品使用价值或效用的主要定量物质,与商品标签或包装上注册、公告、应用或记录的技术法规或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最低水平相比,仅达到70%或以下;
+ 2016年药品法第2条第33款规定的假药品和2016年药品法第2条第34款规定的假药材;
+ 兽药和植物保护药物不含有效成分;未包含所有已登记的有效成分;其有效成分与商品标签或包装上所列有效成分不同;至少一种有效成分含量仅达到已登记并公告应用的技术法规或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最低水平的70%或以下;

+ 在商品的标签或者包装上注明伪造生产、进口、经销该商品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的;伪造该商品的流通登记代码、公告代码、条形码的;或者伪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商品包装的;伪造该商品的产地、生产地、包装地、组装地的;
+ 伪造的邮票、标签和包装。
并根据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8款及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的规定,经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79款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对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7款作出更具体的指导和规定,具体如下:
“伪造的印章、标签、商品包装”包括:在商业组织和个人的贴花、产品标签、产品包装、质量印章、质量标志、追溯印章、保修卡、收缩包装的商品或其他物品上,用于伪造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地址;伪造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商品名称、产品名称、条形码、流通登记代码、商品或产品包装的申报代码”。
知识产权假冒商品
1.本法规定的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包括假冒商标的商品、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以及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盗版商品。
2.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与该商品上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至难以区分的商标、标志、印章或带有标志的标签。
3.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是指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贴有与该商品上使用的受保护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印章或者标签,并且这些标志的贴附是由无权使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地理标志或者根据该地理标志原产国法律规定的地理标志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4.盗版商品是指未经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而制作的复制品。

此前,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213条对此内容进行了如下规定:
1.本法规定的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假冒商标、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以下称假冒商标商品)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版商品。
2.假冒商标商品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或者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标明与已经受到保护的商标、地理标志相同或者难以区分的商标、标志的商品或商品包装。
3. 盗版商品是未经版权或相关权利所有者许可而制作的复制品。
因此,为了了解和区分哪些产品/物品是假冒的,它们必须包含一个或多个如上所述的假冒标志。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尚无任何文件规范“假冒商品”这一术语和概念,该术语仅用于理解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并非制造商或主要经销商推向市场的正品。因此,若要根据法律文件使用主要术语,则只能使用“假冒商品”这一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