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工龄津贴的领取者及工作时间

December 29, 2011 14:42

(Baonghean)-乂安省演州县演盛中学的曹黄草先生询问道:我于1980年毕业于乂静省10+3师范学校,同年9月收到教育培训部的决定,前往乂静省奇山县山区工作。三年后(1983年9月),我被录取并收到教育培训部的决定,前往荣市师范大学文学系全日制学习,学习期间工资与现在相同。

1987年9月,我接到决定到启山县中学任教,后调至启山师范学校教文学。1990年,我决定回家乡(演州县)任教中学……截至2011年12月,我有工资,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为31年零4个月。演州县教育培训局计算的工龄为25年零4个月。具体来说,不包括2年的山区实习和4年的荣市师范大学学习年限(虽然学习年限是由教育培训局决定的,而且我有工资)。这种计算工龄的方式正确吗?


答:关于您的问题,根据2001年7月4日第54/2001/ND-CP号法令关于教师工龄津贴制度第2条第2款a点规定:享受工龄津贴的期限为在教育机构任教的时间。


第二条第三款a点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或者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不计算在工龄津贴内。


对照上述规定,演州县教育培训局不将试用期和在校时间纳入工龄津贴计算,符合规定。


- 荣市雄平坊阮氏明女士提问:我从荣市师范大学毕业后,于2000年被分配到雄原县一所高中任教。2001年,我的试用期结束,近九年后,我于2009年调离了教育部门。那么,我是否有资格领取工龄津贴?如果可以,由哪个机构支付?


答:关于您的问题,根据2001年7月4日第54/2001/ND-CP号法令第1条关于教师年资津贴的规定,享受年资津贴的主体是:在公立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法令还规定:调入教育培训厅、教育培训部等教育管理机构的教师,不享受工龄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她的情况不符合享受工龄津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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