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的工作时间和资历津贴受益人

December 29, 2011 14:42

(宝恒)来自乂洲县乂盛中学的曹黄草先生问道:我于1980年毕业于乂静省10+3师范学校,同年9月获得教育培训厅的决定,前往乂静省奇山县山区工作。三年后(1983年9月),我被荣师范大学录取,并获得教育培训厅的决定,全日制学习文学专业,并在学习期间领取目前的工资。

1987年9月,我接到通知,前往奇山县立中学任教,之后调任奇山师范学校教授文学。1990年,我决定回到家乡(奠州)任教,在中学任教……截至2011年12月,我领取工资,并按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计算为31年零4个月。奠州县教育培训厅计算我的教龄为25年零4个月,具体而言,不包括我在山区实习的2年以及在荣师范大学学习的4年(尽管学习时间由教育培训厅认定,且我当时领取了工资)。这种计算教龄的方式是否正确?


答:关于您的问题,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第 54/2001/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2 款 a 项关于教师资历津贴制度的规定,规定如下:领取资历津贴的期限是在教育机构任教的时间。


此外,第 2 条第 3 款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或第一份雇佣合同期不计入资历津贴。


与上述规定相比,奠洲县教育培训局在计算资历津贴时不计入试用期和在校时间,这符合规定。


来自荣市雄平坊的阮氏明女士问道:2000年我从荣师范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雄原郡的一所高中任教。2001年我的试用期结束,近9年后,也就是2009年,我调离了教育行业。请问我是否有资格领取工龄津贴?如果有,应该由哪个机构支付?


答:关于您的问题,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第 54/2001/ND-CP 号法令第 1 条关于教师资历津贴的规定,有资格获得资历津贴的人员为:在公立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该法令还规定:调任至教育管理机构(如教育和培训部)的教师无权享受资历津贴。


与上述规定相比,她的情况不符合享受资历津贴的条件。


读者室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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