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渔民支援政策新闻稿
2014年7月7日,政府总理阮晋勇签署并颁发了第67/2014/ND-CP号关于发展渔业的一系列政策的决定。
该法令规定了投资、信贷、保险政策;税收优惠和一系列其他政策,适用于从事渔业活动的越南组织和个人;订购新船、升级船舶以服务于渔业开发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称为船东);实施服务于渔业活动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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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岘港渔民黎文桑(Le Van Sang)和他妹夫潘贝(Phan Be)(广义省)的“桑鱼01号”(Sang Fish 01)渔船抵达岘港汉江。这艘渔船刚刚在庆和省金兰湾建造完成,并在岘港成功下水试航。该渔船长25多米,宽近8米,高3.6米,排水量超过180吨。图片来源:越南快报 |
根据该法令,建造或升级船舶的船东可向银行贷款建造或升级船舶总投资额的95%;贷款期限最长为11年;船东须支付的最低利率为1%/年,最高仅为3%/年。
信用政策
- 建造新型远洋水产开发物流服务船(主机总容量400CV以上),包括船用机械设备;水产保鲜机械设备;货物保鲜;货物装卸;
+ 建造新的钢壳船舶:船东可以从商业银行借款,最高可达新船总投资额的 95%,利率为 7%/年,其中船东每年支付 1%,国家预算每年补贴 6%。
+ 建造新木船:船东最多可借新船总投资额的70%,利率为7%/年,其中船东每年支付3%,国家预算补贴4%/年。
- 建造新的远洋渔船(容量400CV及以上),包括机械、船用设备、开采设备、渔具、海产品保鲜设备:
+ 建造新的钢壳船舶(容量从 400CV 到 800CV 以下):船东可以借入相当于新船总投资价值 90% 的贷款,利率为 7%/年,其中船东每年支付 2%,国家预算补贴 5%/年。
+ 建造新的钢壳船舶(容量从 800CV 或以上):船东可以借入建造新船总投资价值的 95%,利率为 7%/年,其中船东支付 1%/年,国家预算补贴 6%/年。
+ 建造新木船:船东可以贷款最高可达新船总投资额的70%,利率为7%/年,其中船东每年支付3%,国家预算补贴4%/年。
+ 用钢壳和新材料船体建造新的木质船体船舶:船东可以贷款用于新船建造的总投资价值的70%,利率为7%/年,其中船东支付3%/年,国家预算补贴4%/年。
- 升级木质船体船舶(容量从 400CV 以下到 400CV 以上的船舶):船东可以借入相当于船舶升级价值 70% 的资金,利率为 7%/年,其中船东每年支付 3%,国家预算补贴 4%/年。
根据该法令,贷款期限为11年,其中第一年船东免付利息,无需支付本金。船东可以贷款资本形成的资产价值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贷款。贷款利率维持在稳定的7%/年。如船东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遭遇风险,将视具体情况由银行进行重组,以偿还债务,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此外,对在渔业领域有效运营、具备财务能力、有具体生产经营计划的渔船船东和海产品物流服务商,可获得相当于渔业物流服务船物流服务价值70%的贷款,可获得相当于渔船一次海上航行成本70%的贷款,利率为7%/年。
B/保险、税务及其他政策
- 保险单:
国家预算支持渔业合作社成员的主机总容量为90CV及以上的远洋渔船和远洋渔业物流服务船的保险费用。
+ 支持为每位在船上工作的船员购买船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0%;
+ 每年为每艘船舶的船体、设备和渔具提供保险费用支持,支持比例为:容量在 90CV 至 400CV 以下的船舶提供 70% 的保险费用;容量在 400CV 以上的船舶提供 90% 的保险费用。
- 税收优惠:
+ 免征自然开发海产品的资源税;
+ 渔船、渔船免收登记费;
+ 免征水产养殖、捕捞、海产品和渔业物流服务的营业执照税;
+ 免征水产养殖和海产品养殖的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
+ 销售的海产品,以及直接用于海产品开采的船舶、船只、设备和其他必要工具的保险,不征收增值税;
+ 渔船船主对于新建或升级容量为 400CV 及以上的渔船,可退还渔船增值税;
+ 直接开发海产品的家庭和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免征海产品开发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 对用于建造和升级400CV及以上船舶的国内无法生产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税。
- 其他一些政策:
+ 支持100%的船员操作钢壳船舶的培训费用,并为400CV及以上容量的船舶提供利用新技术进行产品保存的技术指导;
+ 支持从大陆向远洋渔船运送货物和向大陆运送产品的费用;对于容量在 400CV 至 800CV 的船只,支持水平为 4000 万越南盾/趟;对于容量在 800CV 以上的船只,支持水平为 6000 万越南盾/趟;
+ 支持400CV及以上钢壳船舶设计费用的100%;
+ 100% 支持容量为 400 CV 或以上的钢壳船舶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费用。
本令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