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指示尽快完成中期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程序。
越南总理范明征刚刚签署了2024年4月1日第29/CD-TTg号官方通告,完成了预计安排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项目的投资程序。

发往:中央办公厅主任;交通运输部部长、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计划投资部部长;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广治省、平阳省、富安省、庆和省、芹苴市、太平省、宁平省、平福省、西宁省、永隆省、林同省、胡志明市,内容如下:
根据越南国会2024年1月18日通过的第112/2024/QH15号决议,关于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一般储备金和中央预算储备金用于各部委、中央机关、地方政府和越南电力集团,总理责成从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一般储备金中拨出资金,用于补充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资金,以弥补2022年中央预算收入的增加,用于34个任务和项目,总资本为33,156,987亿越南盾(与国会决议的资本额相同)。同时,要求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加快完成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拟安排的项目投资手续,资金来源为2022年中央预算收入增加对应的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一般储备基金,并送交计划投资部进行汇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然而,截至目前,仍有6个部委、中央机关和12个地方政府尚未按照规定完成投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以便从一般储备基金中拨付2021-2025年期间的额外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以弥补2022年中央预算收入的增加,并在2024年分配计划资金以开展各项任务和项目(部委和中央机关包括:中央党政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防部、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地方政府包括:广治省、平阳省、富安省、庆和省、芹苴市、太平省、宁平省、平福省、胡志明市、西宁省、永隆省、林同省)。
为确保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增加2022年中央财政收入,及时向经济注入资金,促进生产、经营、消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促进经济增长、消除发展瓶颈作出贡献,总理要求上述省市各部委、中央机关负责人、人民委员会主席重点指导落实下列任务:
1. 对于总理已指定用于 2021 年至 2025 年期间的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项目,该计划资金来自与 2022 年中央预算收入增加相对应的普通储备基金:
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中央党政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防部、财政部、广治省、平阳省、富安省、庆和省、芹苴市、太平省,应尽快完成投资手续,确保按照《公共投资法》第53条的规定安排年度资本计划,并提出2024年追加资本计划,于2024年4月10日前送交计划投资部,由计划投资部进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在此期限之后,如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仍未完成投资手续,计划投资部应向政府和总理报告,由总理向主管部门报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委、机构、地方和项目进行调整的情况。
2. 对于预计在2022年使用增加的中央预算收入但投资政策尚未获得批准的项目:
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计划投资部、宁平省、平福省、胡志明市、西宁省、永隆省、林同省,应按照《公共投资法》和国会决议规定的程序,尽快完成总理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第1303/TTg-KTTH号文件和第167/TTg-KTTH号文件公布的项目清单和投资额度的投资手续,并在2024年4月10日前将已完成投资手续的项目清单送交计划投资部,以便进行汇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供其根据2022年中央预算收入增加情况,从一般储备基金中拨付2021-2025年期间的额外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在此期限之后,如果各部委、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尚未完成投资程序,计划投资部应向政府报告,总理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委、机构、地方政府和项目进行调整的情况。
3. 计划投资部应牵头协调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于2024年4月20日前审查、汇总并向总理和政府报告,以便提交主管部门审议和批准,从与2022年中央预算收入增加相对应的普通储备基金中拨付2021-2025年期间的额外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并根据公共投资法和国家预算的规定,将2024年资本计划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任务和项目。
上述第1点和第2点中提到的各部部长、部门负责人、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严格执行本官方通告中的各项任务,如2022年使用增加的中央预算收入的项目投资程序继续延误,应向政府和总理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