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要求2024年11月20日前彻底处理“三无”渔船
政府副总理陈红河于2024年11月4日签署了第111/CD-TTg号政府批示,其中强调集中实施紧急任务和解决方案,重点打击非法、不报告和无管制(IUU)捕捞活动,准备迎接并配合欧盟委员会第五次检查团的工作。

电报已发送给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财政部、计划投资部、信息传媒部、外交部、公安部、国防部的部长;沿海28个省和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越南渔业协会、越南金枪鱼协会、海产品加工与出口协会的主席。
公报指出,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捕捞七年来,各部委、各行业、各地方在落实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捕捞任务和措施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迄今为止,经欧盟委员会四次检查,打击IUU捕捞任务落实情况有所好转,取得了欧盟认可的具体成效。然而,在登记、颁发捕捞许可证、“三无”渔船处置方面,在渔船监控设备(VMS)安装、管理和运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方面,仍有许多目标和任务尚未实现或进展缓慢,特别是越南渔船和渔民在外国海域违法捕捞的情况依然复杂。
上述不足和局限性,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组织实施不到位;一些地方领导领导不到位,领导指导力度不够,重视不够,不检查、不督促、不督促;一些职能部门对IUU捕捞活动牟取暴利、包庇、纵容等……一些地方、机关、组织和部分渔民没有充分认识到IUU捕捞是保护和发展资源、可持续捕捞水产品的机会,因此主要集中精力制定应对措施,取消IUU黄牌。此外,一些中央部委、部门没有履行好各自的国家管理职责,没有密切配合,没有有效督促政府和总理彻底解决在打击IUU捕捞方面长期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这也是有责任的。
为了坚决消除欧盟委员会第五次检查中“黄牌”警告,不影响渔业发展、沿海渔业居民生计,特别是降低国家的威望、地位和形象,政府总理要求各有关部门、部委、行业和地方当前要负起最高责任,认真纠正,集中精力同步落实秘书处、政府、总理、国家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指导委员会主席在2024年4月10日第32-CT/TW号指示、2024年4月22日第52/NQ-CP号决议、2024年8月31日第403/TB-VPCP号结论通知及其他有关指示文件中提出的任务和措施;从现在起直至欧盟委员会检查团第五次访越,必须集中资源彻底解决以下重点、紧迫问题:
1.各有关部门、部委、行业、地方要组织宣传,明确任务,明确各机关、单位的职责、完成时间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有效落实秘书处第32-CT/TW号指示、政府第52/NQ-CP号决议以及政府总理、国家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指导委员会主任的指示,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任务和措施。要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织、机关领导在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任务中的责任,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考核,严肃处理未完成任务和义务的案件。
“三无”渔船:无登记、无年检、无捕捞证。
积极配合、及时协调各部门、各地方、各部队,共享信息,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活动。指示所属执法力量11月启动同步部署巡逻、检查、管控和处置“三无”渔船、无资质参与非法捕捞活动的渔船、已注销登记但仍在作业的渔船……全面处置“三无”渔船,力争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
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等手段,排查、查明外国海域违法捕鱼行为频发的区域和渔船,集中力量进行管控、预防和处理,特别是在坚江、平定、金瓯等省份(这些省份渔船仍然在外国海域违法捕鱼);检查、调查,查明原因、责任、解决方案,提出补充和完善法律、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应政策,以便进行有效、实质性的管理。
确保资源和资金,抓紧完成克服存在的不足和限制的工作;做好接待和配合第五届欧盟委员会检查团的工作内容和条件;不让被动和意外影响国家消除“黄牌”警告的努力。
2.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继续研究修改补充政府第26/2019/ND-CP号议定关于实施《渔业法》若干条款和措施的若干条款、政府第38/2024/ND-CP号议定关于对渔业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议定,并向总理报告。2024年12月15日之前。
- 会同信息通信部、科技部研究完善渔船设备和连接装置安装规章标准,确保质量,防止拆除、关闭渔船航行监控设备的行为。
-主持、配合各部门、科技企业继续投资升级渔业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国家渔业数据库(VNFishbase)、渔船监控系统(VMS),运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对IUU捕捞活动进行分析、监控、监督和处罚;电子追溯系统(eCDT)用于申报和更新捕捞水产品的产量和产地,管理捕捞劳工……依法进行;确保中央到地方、职能部门之间数据同步、统一、互联互通;开发渔民用于更新和申报捕捞水产品产地并提供分析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用于分析和识别经常违规船只、发送设备……的应用程序,以分区监管和加强监管。
——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渔业管理体系,确保充足的资源、资金、基础设施和设备,满足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发展可持续渔业和维护祖国海洋岛屿主权的要求。建立从中央到28个沿海省市区域和地方渔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监管体系。
——主持、配合地方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投资项目,升级改造重点渔港,做好捕捞水产品的收购、确认和产地追溯工作;有效实施2021-2030年水产资源保护与发展计划,展望2050年,维护好生态系统,保护好水产资源,实现渔业部门可持续发展,严格按照秘书处第32-CT/TW号指示的要求。
——指导并督促地方完成对“三无”渔船的登记、检查、发放捕捞许可证和处置工作,确保在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总结并向总理报告实施情况。
3. 国防部:指示海军、边防部队、海警部队牵头并配合渔政、海上执法部队,继续加强对越南渔船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家的邻国海域的巡逻、检查和管控;研究落实对渔船监控设备(VMS)在海上受损时提供维修支持和更换。指示边防部队坚决不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渔船进出港口参与渔业活动。
4.公安部:重点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和28个沿海省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买卖、转让未依法变更所有权的渔船、“三无”渔船、渔民在管理区内不依法作业的情况;继续依法严厉查处参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掮客和勾结人员将渔船和渔民带到境外非法捕捞、为出口到欧洲市场办理文件认证的行为、破坏和发送渔民监测系统(VMS)设备的行为以及严重违法行为。将渔船、船长和参与捕捞活动的公民身份信息纳入国家人口数据库,以便对渔船进行监测和管理。
5.外交部:指导越南驻有关国家外交机构加强与东道国合作,分享和交换有关扣押和处理越南渔船和渔民的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供,以便越南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推动与扣押和处理越南渔船和渔民的国家开展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双边合作;签署并建立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热线电话,以处理两国渔船和渔民在海上作业时遇到的问题。
6、财政部:继续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各部门、部委、行业和地方落实打击IUU捕捞和解除“黄牌”警告等任务和措施。
7.计划投资部:继续优先分配2026-2030年中期公共投资资金及为实施《水产资源保护与发展规划》、《2021-2030年渔港与渔船避风港系统规划》(展望2050年)和根据秘书处第32-CT/TW号指示推动渔业部门可持续发展而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8. 信息通信部:配合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完善VMS设备规范标准,确保质量;指导电信企业保障VMS连接信号,用于渔船活动监测和管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委、部门和地方,对不合规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核查并严肃处理。
9. 28个沿海省份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领导和指导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活动的任务和措施,并向总理汇报本地区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指派1名省、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定期指导、检查基层打击IUU捕捞的实际工作;及时纠正和克服缺点和不足之处。
——抓紧对船队进行清理分类,彻底处理“三无”渔船、已买入、卖出、未改名或未换船主而转让的渔船、仍在作业或不再作业、已注销登记的渔船、在外省作业的本地渔船等;确保摸清底数,严格管理;将渔船数据全面更新到国家渔业数据库(VNFishbase);力争在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审查、调查、核实并彻底处理IUU捕鱼行为,特别是断开、发送和运输VMS设备、跨越海域界限的行为;在外国海域中介、连接和违反非法捕鱼的行为……自第四次检查以来;确保有具体证据;2024年11月完成并向IUU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报告执行情况,以便及时汇总并报告主管部门。
——集中资源,加强警力、边防力量配合地方(乡、坊、镇)加强重点区域情况掌握和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发现并远程防范企图在境外海域非法捕捞的渔船、渔民。共享数据,管控渔船进出港、出入港、参与海上捕捞活动的渔船,监测捕捞水产品产量;对违反IUU捕捞规定擅自进出港口、未经核查擅自卸下捕捞水产品的渔船,坚决追究渔港管理局、渔港渔检办的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
——继续审查并严格执行利用电子追溯系统(eCDT)确认和认证已捕捞水产品原产地的工作,确保确认、认证和追溯已捕捞水产品原产地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坚决查处为输往欧洲市场出口货物办理合法化文件的行为。
——审议并提出重点渔港投资项目,服务于核查、追溯和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工作。优先向地方机构和职能部门配置人力资源(人力、资金、设备等),用于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工作;调动和指派专业合格人员,为落实各项任务提供咨询和指导。
10. 渔业协会和海产品出口企业: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海产品出口企业遵守打击IUU捕捞法规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收购、加工和出口违反IUU捕捞规定的海产品。如发现企业不合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与每个捕捞船队和海产品相关的海产品收购、加工和出口环节,确保价格和市场稳定,帮助渔民安心生产,避免违反IUU捕捞规定。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检查、督促、监督、总结并向总理报告本批示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