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机构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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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机构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法律文件对此作出规定?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40条规定了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 执行外交职务、使用越南土地的外国机构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本法第26条、第31条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b) 经越南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在土地上建设工程;

c)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土地上所建建筑物的所有权;

d) 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不再需要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原用途时,归还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2.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的规定时,具有外交职务的外国组织依据该国际条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与2013年《土地法》相比,2024年《土地法》增加了有关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机构在不再需要将土地用于其租赁目的时,依照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法律规定返还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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