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能否只考虑减轻对玄汝的刑罚?
12月30日,玄汝的上诉审继续进行,针对人民检察院代表的指控,越南工商银行的辩护律师进行辩论,并向代表民事原告公司的律师提出支付金钱的要求。
阮氏北律师在辩护中为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维权,坚持先前辩论的所有内容,认为ACB向越南工商银行注入资金是非法的。因此,ACB必须对其自身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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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辩论时间过长,审判不太可能按计划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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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Bac律师认为,整体行为非常清晰。Nhu承诺并支付高额利息和佣金,以“买下”SBBS(西贡银行成功证券公司)、Huynh Thi Bao Ngoc(“经纪人”)和ACB员工的信任。随后,上述人员放弃了他们的账户和储蓄卡,导致了Nhu挪用资金事件的发生。
“如果(SBBS 和 ACB)能够冷静思考,不被金钱冲昏头脑,就不会落入陷阱……人民检察院和律师认为吴吴银行挪用了越南工商银行的钱,这与吴吴银行的主观意识不符。”Bac 律师表示。
越南工商银行的律师表示,如果每个人都履行了账户持有人和储蓄卡持有人的责任,吴吴银行就无法欺骗他们,他们也不会损失任何资金。由此,她得出结论,错误和缺乏责任感是吴吴银行成功实施挪用资金的决定性因素。
巴克女士还提出了另一个论点,以证明SBBS律师声称Nhu与该公司没有私人关系,但这个论点非常牵强。“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Vu Thi My Linh(SBBS首席会计师)明知Nhu在奠边府交易办公室工作,却还要与Nhu在芽贝分行签署(虚假的)资本信托合同?”
从此,她就认定 Nhu 和 Linh 之间有秘密协议,Nhu 转给 Linh 的 270 亿越南盾中,Linh 只转给 SBBS 的 42 亿越南盾,其余部分都归 Linh 占有,并与 Hai 平分。
巴克律师还表示,吴吴银行并没有像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那样“利用越南工商银行的名义”,而是吴吴银行“冒充”越南工商银行进行非法交易。
关于建议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吴某犯有“侵占财产罪”进行重新调查,北律师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犯有“侵占财产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吴某没有上诉或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法院只能考虑减轻被告的罪名,而不能对更严重的指控(挪用公款)作出裁决。如果需要,这项(以“挪用财产”为由的调查)只能在上诉程序下进行。
据Infone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