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货物、货币出境罪如何刑事处理?
(Baonghean.vn)请问,非法运输货物和货币出境罪如何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企业法人,该如何追究?这是阮文伯先生(荣市)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15年刑法典第189条、2017年刑法典修正法第1条第39款的规定,对非法运输货物、货币出境罪规定如下:
1.非法跨境、从免税区向内地或从内地向境外运输价值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或价值1亿越南盾以下的越南货币、外国货币、贵金属、宝石,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越南盾至2亿越南盾的罚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因本条或本法第188、190、191、192、193、194、195、196和200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定有罪,尚未洗清犯罪记录,但仍在违法。
b) 非法物品为文物、古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2至5年监禁:
a) 有组织;
b) 非法物品价值为3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c) 非法物品是国宝;
d) 滥用职权;
d)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e) 两次以上实施该罪行;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时非法物品的价值为 5 亿越南盾或以上,处以 10 亿至 30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 5 至 10 年监禁。
4.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01至05年。
5.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a)使用价值2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的货物、越南货币、外币、贵金属、宝石;价值低于2亿越南盾但属于文物或古董的货物,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持有价值1亿至2亿越南盾的货物、越南货币、外币、贵金属、宝石,但因本条或本法第188、190、191、192、193、194、195、196和200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继续违法,处2亿至5亿越南盾的罚款;
b)犯本条第2款a、b、c、e和g点规定的罪行之一的,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c)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处以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业务06个月至03年;
d)违反本法第79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处以永久停业处罚;
d)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开展业务,禁止在某些领域开展业务或禁止在01至03年内筹集资金。
因此,任何人犯有非法运输货物或货币出境,且价值为1亿越南盾或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罪行,可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具体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 1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并禁止在 01 至 05 年内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
如果商业法人犯有非法运输货物或货币过境罪,且其价值为 2 亿越南盾或以下,但为文物或古董;货物、越南货币、外币、贵金属、宝石价值为 1 亿越南盾或以上,则可处以 2 亿越南盾至 50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其业务 6 个月至 3 年,或永久停止其业务。
此外,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开展业务,禁止在某些领域运营或禁止在 01 至 03 年内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