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罪如何规制?

PL February 29, 2024 12:49

(Baonghean.vn)- 我有一个关于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的问题。根据2015年《刑法》第221条,该法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还是适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

这是 Dau Van Duc 先生(越南荣市、义安省)所担心的问题。

答: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的规定,是2015年刑法第221条,2017年修正,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人利用职务或职权,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金额为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或1亿越南盾以下,但已因此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仍实施该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伪造、变造、同意或强迫他人伪造、变造或销毁会计凭证;

b) 引诱、同意或者强迫他人提供、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或者数据;

c)从会计账簿中漏记会计单位的资产或者与会计单位有关的资产;

d)在《会计法》规定的保存期限之前销毁或故意损坏会计文件;

d) 建立两套以上财务会计制度,省略会计单位的资产、资金来源、费用等会计账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为个人利益;

b) 有组织;

c) 使用复杂、狡猾的手段;

d) 造成损失3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以下。

3.犯罪造成损失金额达10亿越南盾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四、犯罪者并得被处以禁止担任一定职务、工作一年至五年之处罚,或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

因此,上述第221条罪名的主体是具有执行会计工作的职务权限,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无论其所在企业是国有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只要具有执行会计工作的职务权限的人员,故意直接滥用职务权限实施违反会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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