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邮件、电话、电报保密或者安全罪如何处理?
(Baonghean.vn)- 居住在归合县的阮氏杏女士询问:侵犯他人邮件、电话或电报的机密性或安全性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事追究?
回复:
保障信件、电话、电报的安全和保密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权,这在2013年宪法中有明确规定。
侵犯他人邮件、电话或电报隐私或安全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追诉。

具体而言,2015年刑法第159条(于2017年修正补充)对侵犯他人邮件、电话、电报或其他形式私人信息交换的保密性或安全性罪规定如下:
1.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2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或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a) 以任何形式侵占他人通过邮政或电信网络传送的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文件;
b) 故意损坏、丢失或者故意获取他人通过邮政、电信网络传送的信息、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文件的内容;
c) 非法监听、录音谈话;
d)非法搜查、扣押信件、电报;
d) 其他侵犯他人邮件、电话、电报、电传、传真或者其他形式私人信息交换的保密性、安全性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滥用职权;
c)实施该罪行两次以上;
d) 泄露窃取的信息,影响他人荣誉、名誉和尊严;
d) 导致受害人自杀。
3.违法者还可以被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禁止其在01至05年内担任某些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