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他土地使用费豁免和减免案件提交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发布了第 103/NQ-CP 号决议,就 2024 年土地法第 15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豁免或减免事宜,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具体而言,政府同意将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豁免或减免情况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包括2025年土地租金减免的内容)。
政府指派经总理授权的财政部长代表政府签署政府提交给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书,以征求对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豁免或减免案件的意见(包括2025年土地租金减免的内容)。
* 2024年1月18日,国会通过了《2024年土地法》,该法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157条第1款规定了11种土地使用费和地租的豁免和减免情形;第157条第2款规定:“本条第1款未列明的其他土地使用费和地租的豁免和减免情形,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由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其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豁免和减免规定的实际依据是审查2013年《土地法》;除了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豁免和减免情况外,根据政府其他法令或总理决定,还有一些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豁免和减免情况。具体内容在政府2024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03/2024/ND-CP号法令中规定如下:
-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项目,在易涝地区,将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的土地分配给居民或个人,用于安置或住宅群落和住宅线中的住户和个人,免征土地使用费;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划、方案和项目,将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的土地分配给渔村住户和居住在河流、泻湖沿岸的居民,用于搬迁到安置区和安置点,免征土地使用费。
- 用于建设各级社会政策银行总部的土地免征土地租金,越南发展银行的土地免征土地租金,用于建设邮局的土地免征土地租金。乡镇文化中心的土地已分配,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根据2014年5月15日政府第46/2014/ND-CP号法令第20条第1款a项的规定,合作社租赁土地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可享受50%的土地租金减免。
根据政府2008年5月30日第69/2008/ND-CP号法令(经2014年6月16日第59/2014/ND-CP号法令修订)中关于鼓励教育、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和司法鉴定等领域活动的社会化政策,对社会化项目免除或减免土地租金。但上述情况不属于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1款a项(具体规定见政府第103/2024/ND-CP号法令第38条第15款)规定的投资激励领域(享有投资激励的行业和贸易)或投资激励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途。
通过综合考虑,各部委、部门和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提出了对根据 2013 年《土地法》享有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减免政策但尚未在 2024 年《土地法》第 157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情形)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建议。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政府已同意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就其他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案例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包括2025年减少土地租金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