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员工持有以下证明即可获得加薪:
从事规定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将至少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
第 90/2019/ND-CP 号法令规定了适用于劳动合同雇员的区域最低工资,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因此,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其中,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保证每月有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规范或工作,支付的工资必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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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地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工人的最低工资;
对于从事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员工,其工资至少应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
根据上表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人将获得比地区工人最低工资至少高出7%的工资,其中包括:
根据政府1993年11月24日第90-CP号关于国家教育体系框架结构、教育培训文凭和证书制度的规定,获得职业证书、职业学位、中专学位、职业中专学位、大学学位、普通大学证书、大学学位、学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或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
依照1998年教育法、2005年教育法规定获得职业中专毕业证书、职业培训毕业证书、大专毕业证书、大学毕业证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职业教育毕业证书、证书;大学教育毕业证书、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的人员;
按照职业培训法的规定,取得普通职业培训证书、初级职业证书、中级职业证书、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者按照职业培训合同完成职业培训的人员;
按照劳动法规定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
获得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证书的人员;接受过正规培训以及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职业培训的人员;
依照高等教育法规定获得高等教育培训毕业证书的人员;
获得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学位或证书的人员;
经过企业培训或自学,并经过企业考核和指派,从事需要职业培训的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