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超过4.5公斤毒品被判处死刑

August 1, 2017 17:35

7月31日,河内市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并判处最严厉的刑罚,以震慑、警告和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被告人潘文雄(1981年出生,住谅山省北山县)因犯“非法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194条第4款,被法院判处死刑。

据起诉书称,2016年12月29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在南阳加油站(位于龙边县福利坊),河东县公安局配合公安部毒品侦查警察局第五局(C47)执勤时,抓获驾驶五座轿车的潘文雄,在驾驶座附近的塑料箱内发现两个尼龙袋,内有毒品1756.94克。

侦查机关对洪某的车辆进行搜查,在后座扶手箱内查获一个黑色尼龙袋,内有2个白色尼龙袋,其中装有精心藏匿的白色晶体,经检验,认定为甲基苯丙胺,总重量1854.52克。

洪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6年12月28日晚7点左右,一名中国男子打电话雇佣洪某从谅山携带5袋冰毒到北江省和河内市,以每袋1000万越南盾的价格卖给客户。洪某同意了,并记下了收货人的电话号码。

被警方逮捕前,黄雄在北江省向一名陌生人运送了900多克毒品和精制物。警方查明,黄雄买卖的毒品总量高达4514.325克(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

至于雇用洪某携带毒品贩卖的华人,由于洪某表示不知道其姓名、具体地址、电话号码,因此没有依据去核实或澄清。

同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文飞(1971年出生,住河内市巴维县太和乡)无期徒刑,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光宇(1984年出生,住河内市东多市Nga Tu So坊)18年徒刑。

庭审中,警方交代:2016年10月15日晚9点左右,河内市公安局Y15-141工作组在Time City市区(河内市明开区)执勤时发现阮光宇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法规(无车牌),遂要求其停车检查,并在现场搜出并缴获3个装有白色结晶颗粒的塑料袋。经河内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鉴定,上述3个塑料袋为氯胺酮,重量超过145克。

阮光宇供认,在T16拘留所(BCA)服刑期间,他结识了一名叫朱文菲(Chu Van Phi)的男子。2016年10月15日下午,他前往朱文菲的住所探望。在那里,朱文菲交给他一个纸箱,里面装着三包毒品,让他带回河内运送“毒品”。当朱文宇前往河内市朱博区时,接到电话,要求他前往明开街运送“毒品”。但当他抵达时代城区时,朱文宇却被当场检查并逮捕。

根据Uoc的证词,2016年10月20日,河内市二征郡警察局向朱文菲发出逮捕令,并对他进行了紧急搜查。警方在朱文菲身上缴获了1150克毒品。

当局认定,Phi 必须因持有超过 1,295 克毒品而承担刑事责任,Uoc 必须因持有 145 克毒品而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Phi和Uoc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请求审判委员会给予宽大处理,让他们早日有机会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据Vietnamplu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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