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价格管理的新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第 57/2024/QD-UBND 号决定,涉及义安省国家价格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关于价格稳定:
-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b点规定,我省价格稳定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货物和服务领域主管部门要评估本地区货物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实际发展情况和水平,编写价格稳定报告(包括政府2024年7月10日第85/2024/ND-CP号议定关于具体实施《价格法》若干条款的第5条第1款b点规定的内容)(以下简称第85/2024/ND-CP号议定)以及价格稳定申请书(包括第85/2024/ND-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b点规定的内容),报财政部汇总,报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政策、措施、适当的价格稳定期限和实施任务。
-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报告了糙米、氮肥、磷酸二铵肥料、氮磷钾肥料、动物饲料、水产饲料、牲畜和家禽疫苗以及杀虫剂价格的稳定情况。
- 工业和贸易部报告成品汽油和石油产品以及液化石油气(LPG)的价格稳定。
- 卫生部报告称,6岁以下儿童奶制品价格稳定;被列入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清单。
——工业管理厅负责汇报列入《价格稳定商品和服务清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情况。紧急情况下,财政部应主动向工业管理厅报送文件,以便工业管理厅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评估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实际走势和水平。各部门、行业、行业和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实施价格稳定工作。

* 执行价格计划评审的机构和单位:
- 地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典型森林、防护林和生产林的价格框架: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评估价格计划。
- 在地方管辖范围、管理权限和指令内,使用国有资本建设灌溉工程的公共灌溉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评估价格方案。
- 在地方管理范围和权限内,使用国家资本进行灌溉工程的其他灌溉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评估价格计划。
- 在没有坐标地籍图的地方,国家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租赁新土地或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时,测量和地籍测绘服务的具体价格: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主持并与财政部协调评估价格计划。
- 投资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适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最高价格:自然资源环境部主持并与财政部协调,审核价格方案。
- 机关、团体、生产、营业、服务场所、集中生产、营业、服务区、产业集群、家庭、个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具体价格:由自然资源环境部主持、配合财政部制定价格方案。
- 渡轮服务的价格框架由国家预算资本投资并由地方管理:交通部评估价格计划。
- 由非国家预算来源投资、由地方当局管理的渡轮服务最高价格:交通部评估价格计划。
- 国家预算投资的车辆停车服务具体价格:财政部审核价格方案。
- 进出公交车站的服务最高价格:交通部审查价格计划。
- 城市铁路旅客运输和行李运输服务具体价格:交通运输部评估价格方案。
- 公路建设投资项目经营性道路使用服务(高速公路使用服务除外)最高价格,由地方管理:交通运输部评估价格方案。
- 使用港口和车站(包括港口和内河码头,渔港除外)服务的最高价格由国家预算资本投资,由地方管理:交通运输部评估价格计划。
- 由国家预算资本投资、地方管理的渔港服务最高价格: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评估价格方案。
- 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具体价格(非国家预算资本投资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除外):由财政部主持、配合建设部审核价格方案。
- 国家预算资金投资的墓地服务和火葬场火化服务具体价格:财政部主持并配合建设部审核价格方案。
- 国家预算投资的共用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租赁具体价格:由建设厅主持、配合财政厅审定价格方案。
- 清洁水具体价格:财政部主持并配合建设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审核价格方案。
- 与公证相关的服务请求的最高价格:司法部审查价格计划。
- 使用国有资本投资市场销售面积提供服务的具体价格:工贸部评估价格方案。
- 公共卫生机构体检和预防医学服务具体价格:卫生部审核制定价格方案。
- 公共服务单位阿片类药物成瘾治疗服务具体价格:由卫生部评估制定价格方案。
使用国家预算的公共事业服务,其价格框架、最高价格、分项具体价格,按照服务使用者的收费标准计算价格:行业管理部门核定价格方案。使用国家预算、地方机关、组织下达指令的,由主管部门发布的清单中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行业管理部门核定价格方案。
* 本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生效;取代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第 57/2015/QD-UBND 号关于颁布乂安省价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第 23/2023/QD-UBND 号关于部分废止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第 57/2015/QD-UBND 号决定的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指派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直属各厅、部门、组织、单位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