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委员会有权建议扣押党员的资产。
中央政治局发布第1号规定,明确各级巡视委员会在预防和控制腐败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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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旺先生——秘书处常务委员。图片来源:档案馆 |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陈国旺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了第01-QD/TW号中央执行委员会条例,明确了检查委员会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该条例共四章八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预防腐败局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发现腐败行为;对腐败行为的苗头性检查和检举、处理;党委、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实施职责。
处理腐败党员问题没有“禁区”。
在监管范围方面,该文件规定了区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条例提出四项实施原则,包括:检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权限,积极开展反腐败工作;
注重预防工作,发现党员有腐败行为的,要严格、准确、及时地排查、审查和处理;
党员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对出现腐败现象的,都要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审查、澄清、严肃处理,没有“禁区”;
对纵容、包庇腐败行为,阻挠、违法干预腐败案件办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严肃处理。
预防腐败
在预防腐败方面,检查委员会具有以下六项职责和权力:
一是,协助党委制定巡视监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制定预防腐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
第二,指导和开展党的巡视监察工作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
三是根据党委的委托,直接检查、监督下级党组织在预防腐败方面的领导、指导和执行党的决议、指示、规定和国家法律的情况。
四是督促党组织和党员按规定落实和开展财产申报公开工作。
监督党员履行党的领导职责、保持道德风尚和作风建设情况;监督财产和活动情况社会舆论不明的党员、履行职责任务情况;监督对反腐败和预防腐败负有直接责任的党员。
五是并建议党委按照规定及时在大众媒体上公布对违法违规党员和组织的巡视、监察和处分结果。
六是建议同级党委、下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修改、补充、更换或者废止那些不适用或者存在漏洞、容易滋生腐败的文件。
侦查腐败违法行为
关于腐败侦查,文件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指派监察委员会成员和官员到监察领域和地区定期进行监察,掌握情况,收集信息和文件,为侦查腐败违法行为提供服务。
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渠道接收、处理或者转送主管机关及时处理有关信息、反馈和建议,为侦查腐败行为提供服务。
接收、处理属于本职职责和权限的信访、反映、举报腐败行为的案件,服务于腐败侦查工作;对不属于本职职责和权限的案件,要按照规定转交主管监察委员会审议处理。
通过自我批评和党内批评,向党组织、机关、干部和党员管理单位收集有关腐败问题的信息。
当发现有腐败违法行为苗头时,应与监察、审计、调查机关及相关机构协调、交换信息,掌握情况后再提出检查。
检查违规迹象并解决腐败投诉
巡视委员会有权组织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组成巡视组;必要时,向党委报告,指导成立重点、复杂案件的巡视组。
采取措施确保信息保密;保护或者要求主管机关保护发现、反映、检举腐败行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处理或者要求主管机关处理对发现、反映、检举腐败行为人员的制止或者打击报复行为。
依法暂停党委活动和党内活动;必要时,向党委报告,对有腐败行为的党员,建议暂停或者要求停止其职务,对有腐败行为迹象的干部、党员,建议暂时停止其工作。
有权要求不准党员出境;必要时,对有腐败迹象、潜逃迹象的党员,可以依法提请主管机关暂时停止出境。
要求党员保持资产现状;对有腐败行为和隐匿、分散资产迹象的党员,必要时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采取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法律规定的措施。
检查过程中,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文件予以封存;必要时,要求党员到检查委员会现场讲解有关问题。
打击腐败
关于处理腐败问题,文件规定,巡视委员会有责任、有权力对违法违规的党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提请主管党委、党组织研究给予纪律处分。
对腐败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程度的党员,提请主管机关和组织进行审查、给予政务处分、调动工作。
依法处理或者建议处理党组织、机关、单位正、副负责人放任腐败行为发生、包庇腐败行为的责任。
将腐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司法机关将处理结果通报党委、巡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审议并作出党纪处分。
中央文件还要求,各级党委要领导、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宣传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配合巡视委员会做好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
检查委员会负责参谋和协助同级党委做好领导、指导、研究、摸底工作,定期检查总结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执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检查委员会)报告和提出,以便及时研究、补充和修改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