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I 建议根据节省的资金金额收取 BOT 费用
假设一辆汽车从A地到B地要花费50万越南盾,新路建成后只需要花费30万越南盾,这样就节省了20万越南盾,投资者最多只能获得10万越南盾。
这种按照节省的运输成本来收费的方式,与交通部希望按照行程或线路长度来收费的方式不同。
上述观点是越南工商会(VCCI)在评论第 35/2016/TT-BGTVT 号通函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的,该通函规定了商业道路使用服务的最高价格。
具体来说,代表企业界的机构认为,在开放式收费项目和公路隧道经常采用全路线价格法(每次行程价格)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是不合适的。
因此,VCCI 认为,这种定价方法完全忽略了道路项目前后的路线长度、道路质量、速度和旅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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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费项目经常采用的路长法(按路段计价),虽然价格是根据路线长度来决定的,但是却没有考虑道路质量、速度、行驶时间等因素……
VCCI表示:“这种定价方法似乎过于笼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恰当的社会后果。例如,全程收费方法可能会导致30公里长的路段与100公里长的路段收取相同的通行费。”
因此VCCI认为,以上两种方式无法解决部分改造项目收费过高的问题,引发车主的负面反应,也打消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VCCI 建议采用一种根据每辆车“节省的运输成本”来计算道路使用价格的方法。
具体来说,假设一辆4吨到10吨的卡车从A地到B地的平均成本是50万越南盾,而公路项目建成后,这一成本将降至只有30万越南盾。
因此,一辆从A地到B地的车辆将节省20万越南盾。国家规定,通行费最高不得超过节省成本的50%。因此,投资者最多只能收取10万越南盾的通行费。
据VCCI称,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创造一个合适的价格,因为投资者只能收取相当于车主收益50%的价格。
同时,这种收费方式也适用于各类项目,避免了“修旧路、像新路一样收费”的情况,为投资者选择有效项目创造了动力。
VCCI还表示,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增加过渡条款,即对于在本通知生效日前已经批准或签订合同的项目,过渡到新的价格水平需要获得双方投资者的同意。
关于降低收费站当地居民道路使用费的规定,VCCI表示,该规定只是原则上确定将降低费用,但没有具体规定降低的幅度和享受减免的主体。
因此,为了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VCCI认为有必要补充有关项目通知和广泛征求企业和民众意见的规定,包括在项目研究和评估过程中的价格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