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民法”!

一兰 May 26, 2018 08:19

(Baonghean)- 在对归州县人民法院第 04/2018/DS-ST 号判决的上诉案第 955/QDKNPT-VKS-DS 号判决中,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归州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民法。

Cán bộ và nhân dân ở xã Châu Hội đều khẳng định thửa đất có tranh chấp được bố chồng chị Hoàng Thị Thủy khai hoang. Ảnh: Nhật Lân
珠海乡的官员和民众一致证实,这块争议土地是黄氏水女士的公公收回的。图片:Nhat Lan

原告黄氏水与被告范文海在周会乡林会村发生的土地纠纷案,于2018年4月19日由归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第04/2018/DS-ST号判决。

关于归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海乡林海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情况,《义安报》电子版于2018年5月3日刊登了题为《周海乡(归州)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是否做到了客观公正?》的文章。随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判决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判决

2018年5月17日,省人民检察院对归州县人民法院第04/2018/DS-ST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作出第955/QDKNPT-VKS-DS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归州县人民法院第04号民事判决违反了民法。

一是未确定参与诉讼的相关权利义务人;二是无理结案;三是违反评估费用结算规定;四是违反诉讼费用法律规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省人民检察院的分析内容,得出结论:归州县人民法院无理结案。

据省人民检察院分析:原告黄氏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两个问题:迫使范文海先生拆除侵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包括在侵占土地上建造的一座3居室的房子;迫使范文海先生归还全部侵占土地。

被告范文海承认争议土地不在其使用权范围内,并承认该土地上曾建有木屋。因此,原告黄氏水的两项诉讼内容相互关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是否受理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庭审中,原告Thuy称,该土地是其公公Pham Viet Thuan先生于1967年收回的,她的证词与多位证人的证词一致。

与此同时,被告人范文海声称该土地属于潘国添先生,并由被告及其妻子管理。潘国添先生称,争议土地是他居住在归州时收回的。由于他已迁至黄梅镇居住,国家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政策,被告人范文海及其妻子直接声明。

然而,案卷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明争议地块属于潘国添先生。土地使用权证申报文件虽然登记在潘国添先生名下,但只是一份复印件,未经公证、认证或主管部门确认。

归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在周会乡人民委员会出具的核查记录中,仅确认了田先生是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报人,但并未确认田先生收回土地的来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要求当事人及国家主管管理机构提供争议地块不同时期的管理记录,例如地籍图、地籍簿、清单簿、技术记录等。因此,缺乏确定争议地块所有权的依据。

Thửa đất có tranh chấp ở bản Lâm Hội có vị trí sát QL48.
林海村有争议的地块位于48号国道附近。图片来源:Nhat Lan

由于第04号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法律”,并且“这些违法行为无法由上诉法院纠正”,省人民检察院以第955/QDKNPT-VKS-DS号决定请求省人民法院审查上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归州县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程序重新审理。

担忧

争议地块的起因,各方“一致”认为是“土地复垦”。因此,在对周海乡林海村土地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义安报记者最感兴趣的是深入基层查阅土地文件,同时充分掌握相关责任干部和村民的信息。

我们在2018年5月3日《义安电子报》发表的《我们是否确保了归州乡(Chau Hoi commune)土地纠纷裁决的客观性?》一文中,提供了与该地块相关的所有文件、地方负责人的意见以及知情人士(即林海村居民)的意见。所有这些信息都表明,归州县人民法院第04号判决未能确保客观性。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德先生在接受《乂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有权宣判,原告黄氏水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据了解,贵州省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后,周海乡林海村土地纠纷案件将不予受理,将向更高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Ban cán sự xóm Lâm Hội nói về lịch sử hình thành của thửa đất có tranh chấp. Ảnh: Nhật Lân
林海村执行委员会讲述这块争议地块的历史。图片:Nhat Lan

但值得一提的是,贵州县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引起周海乡许多干部群众的不满,一些人反应相当消极,影响了当地的安全秩序。

我认为法院是一个执法机构。法院的每一位官员都必须秉持“服务公众、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尊重公平、正义和公正。

对于省人民检察院指出的归州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第04号判决“违反民事法律”,许多意见认为,必须考虑此案中“掌握司法天平”的人的能力、专业资格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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