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办理暂住登记会被警察罚款?

February 1, 2017 17:34

我在河内租了一间房,有临时居住证,但后来搬到了新住处,仍然在同一个区。最近,警察来检查,我出示了旧的临时居住证,但没有被接受,我被罚款20万越南盾。

《居住法》第三十条对暂住登记作出如下规定:

1、暂住登记是指公民向国家主管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由国家主管机关为其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发给暂住证的行为。

2.在乡、坊、镇内居住、工作、劳动、学习,而无居住地户口登记资格的人员,应当自抵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乡、坊、镇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3. 办理暂住登记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经办理常住登记的乡、坊、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提交户籍变更登记、人口变更登记、人口申报表;合法住所为租赁、借用或租用个人住房的,还须提供出租人、贷款人或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4.乡、坊、镇公安局长应当自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形式,核发暂住证。

暂住证是向办理暂住登记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发放的,用于认定公民的暂住资格,有效期最长为24个月。

公民须于暂住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核发暂住证的警察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暂住证变更的调整,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暂住证破损的,可以换领;遗失的,可以补领。跨乡、坊、镇暂住的,应当重新登记。

5、已办理暂住登记,但六个月以上未在暂住登记地居住、工作、劳动、学习的,由核发暂住证机关从暂住证上注销其姓名。

公安部2014年9月9日第35/2014/TT-BCA号关于实施《居留法》若干条款的规定通知和政府2014年4月18日第31/2014/ND-CP号关于实施《居留法》若干条款和措施的规定令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民在乡、坊、镇外变更暂住地的,应当发给新的暂住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民居住地(暂住地)变更,但在同一乡、坊、镇范围内的,无须重新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新的暂住证。

但根据第35/2014/TT-BCA号通知第18条第1款、居留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在省辖县乡镇范围内迁入新的合法住所;在中央直辖市的同一县、区、镇范围内迁入;在省辖市的同一镇、镇范围内迁入时,户主、家庭成员或其授权的人必须办理调整暂住证手续。

前来办理调整手续的人员,须提交户籍人口变动申报表、户口簿和新的合法住所证明文件。

根据2013年11月12日第167/2013/ND-CP号议定第8条第1款a点规定,个人、户主不遵守常住户口登记、暂住户口登记或调整户口簿、暂住户口簿变更事项的,处以10万至3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为该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的平均数额;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减少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幅度的最低数额;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增加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幅度的最高数额。

因此,上述因居住地变更而未调整暂住证并被处以平均20万越南盾罚款的情况是合理的。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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