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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划定与邻国之间的海域界限。

陈孟强 July 29, 2024 15:20

1982年4月30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蒙特哥湾获得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我国国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这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决议第一点明确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其决心与国际社会一道,构建公正的法律秩序,促进海洋发展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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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当地时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代表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越南在东海中部区域200海里以外延伸大陆架界限的申请书》(VNM C)。请参阅声明全文。 这里

编辑部谨向大家介绍陈孟强(义安社会科学与人文中心)撰写的一篇文章。

29/07/2024

越南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划定与邻国之间的海域界限。

1982年4月30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蒙特哥湾获得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我国国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这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决议第一点明确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其决心与国际社会一道,构建公正的法律秩序,促进海洋发展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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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是一套用于规范所有海洋和大陆架上相关关系的法律法规。参与签署的国际关系主体享有国际海洋法;如果是由沿海国颁布,则称为国家海洋法。现行有效的国际海洋法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公约》是197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果,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套规范世界海洋(覆盖地球表面70%的面积)使用的规则。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取代了四项已失效的1958年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截至2013年9月20日,已有166个国家和欧盟加入该公约(美国尚未加入,因为它认为该公约对其安全和经济无益)。

Một phiên họp trong Hội nghị Liên hợp quốc lần thứ ba về Luật Biển (1973-1982), quá trình để UNCLOS hình thành và hiện hữu..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会议,该会议促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和生效。照片:档案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众多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涉及划界、航行、海洋地位和过境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深海采矿、开发政策、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以及争端解决。该公约为各个区域设定了界限,这些界限均以精心界定的基线为基准。通常情况下,基线沿低潮海岸线延伸;但在海岸线曲折、有近海岛屿或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采用直线基线。

截至2014年,该公约已获得166个国家的批准,包含320条条款和9个附件,规范了以下主题:海洋区域划分、航行、群岛地位和过境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海底采矿活动、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争端解决……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海洋法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间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国家有合作义务;人民自决;以及自愿履行国际承诺。

Các vùng biển của một quốc gia ven biển
沿海国家的海域。照片: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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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自由原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公海包括所有不属于一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也不属于群岛国群岛水域的海域。这意味着公海的法律制度也适用于海床和底土,而不违反适用于大陆架和国际海床的单独规定。

由于公海客观存在且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其法律地位属于自由状态。这意味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其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公海自由的行使须符合《公约》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所有国家在公海均享有公海自由,但行使这些权利必须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自由。

此外,这一原则在公海和海底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规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海洋自由原则是解决大陆架、海底和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开发问题的法律基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其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这意味着各国享有使用海洋的自由以及享受海洋带来的利益。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各国可以享有海洋自由,但行使海洋自由时必须考虑到其他国家行使海洋自由的利益,以及公约承认的与该区域活动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在国际海洋法的框架内实施,而不是不受限制或任意使用海洋。

Thuyền đánh cá của ngư dân Tiến Thủy (Quỳnh Lưu) ra khơi bám biển. Ảnh Xuân Hoàng
插图:Xuan Hoang

在公海上,所有国家都享有海洋自由,但行使这些权利必须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自17世纪以来,越南一直奉行“海洋自由原则”,允许世界各国船只进入越南主权范围内的海域和群岛。越南政府也因其在专属经济区内救助国际船只的行动而展现出极大的善意。例如,1836年12月,一艘途经黄沙群岛的英国商船搁浅沉没,导致90人被迫乘坐舢板前往平定省海岸。明命帝得知消息后,立即指示省官员为他们安排住处,并提供了钱财和大米;同时派遣卫兵和翻译前往慰问,并颁布法令给予他们优待。与此同时,出使西方的皇家使节阮知方和武文嘉护送他们前往河洲码头,准备返回故乡。

陆地主宰海洋的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沿海国的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沿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至大陆边缘外缘的海底及其底土,或者,如果大陆边缘外缘延伸至领海宽度测量基线200海里处,则大陆架也延伸至该距离。”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主权延伸至海洋不可脱离其领土主权。该原则所承认的领土要素是陆地领土(包括天然岛屿和群岛)。“陆地支配海洋”原则对沿海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它是确认一国海洋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有助于公平有效地解决国家间的海上争端。

Đảo Sinh tồn trong 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 Ảnh: Tiến Đông
南沙群岛的生存岛。照片:天东

“陆地支配海洋”原则对沿海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有助于公平有效地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海洋环境保护原则:

海洋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食物和资源来源,同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20世纪,随着区域和全球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面临着人类开发活动造成的严重污染风险。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旦海洋生态平衡被打破,海洋将对人类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关注;许多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例如:1969年《布鲁塞尔公约》(关于防止海上事故造成油污污染的措施)、1972年《伦敦公约》(关于防止船舶和其他废物造成海洋污染的公约)……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海洋污染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国际层面,就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航运污染而言,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上运输的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被认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通过一系列关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免受海上交通压力和影响的公约,制定了管理所有与船舶运营相关的活动的规则,这些活动可能对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构成潜在威胁。

为保护海洋环境,《公约》包含多项条款:确定预防、限制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措施;在全球和区域层面开展合作,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技术援助;监测渔业和海洋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原则也体现了在开发利用环境(尤其是海洋环境)过程中,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各国理解并认真落实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和保持人类社会可持续的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Phía Nam đảo Phú Quốc nhìn từ trên cao. Ảnh: Tư liệu
从空中俯瞰富国岛南部。照片:文档

- 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中有所规定:“公海应当用于和平目的”。海洋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海洋,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将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反之,消极利用海洋则会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公海法律制度,以确保该海域仅用于和平目的。

该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各国不得在公海上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这意味着禁止一切海上军事活动。基于此原则,1971年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然而,许多专家认为,1982年《公约》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且缺乏切实执行机制。例如,实际上,许多大国仍然部署核潜艇和军用潜艇来控制公海。

此外,还必须从另一个方面理解这一原则,即海洋的开发利用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尤其需要进行规划和筹划,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原则: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该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该条款取消了对该区域任何资源的专属占有权。这一原则和海洋自由原则是构建和确保实施该区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各国在涉及该区域的一般行为中,应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则,以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理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8条)。

vùng đáy biển và vùng lòng đất dưới đáy biển - nơi được xem là di sản chung của nhân loại.
海底和底土被认为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这是海洋法的一项具体原则,尤其适用于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海底和底土。根据这项原则,这片海域是公共的,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所有。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对这片遗产海域的开发和利用仍然受到限制。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以人类目前的技术能力,尚无法勘探和下潜至遗产海域的深处。因此,我们至今仍不清楚遗产海域究竟存在哪些类型的资源,其储量如何……然而,对保护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规范,对于构建和实施海底和底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任何国家都不得对海床和底土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其他主权权利。

任何国家、法人实体或个人都不能侵占遗产海域的任何部分。

+ 全人类,由国际权威机构代表,有权组织开发、管理和控制对海底和底土资源的权利行使。

+ 在海底和底土上进行的活动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 海床和海床底土只能用于和平用途。

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源于世界各国相互理解与合作的愿望和精神。所有与海洋法相关的问题,以及对本公约历史意义的认可,都对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正义与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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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始终展现出负责任的成员国形象,尊重并全面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重申,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原则,其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越南的上述权利。同时,越南再次重申其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越南有权根据《公约》确定其海洋区域和大陆架,但同时也有义务在与邻国重叠的区域划定海洋区域和大陆架。 《公约》生效后,越南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与邻国开展了海洋划界工作,这些邻国如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泰国王国之间的海上边界划定协定该协议于1997年8月9日在曼谷签署。它结束了越南和泰国之间长达二十余年的关于两国重叠海域划界和适用海洋法的争端。这是在泰国湾达成的首个海洋划界协议,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东南亚地区签署的首个海洋划界协议。对越南而言,这是其与邻国达成的首个海洋划界协议。根据该协议,在6074平方公里的重叠海域中,Tho Chu岛享有32.5%的管辖权,越南享有三分之一,泰国享有三分之二。

Tuyên bố của Bộ Ngoại giao Việt Nam về việc nộp đệ trình ranh giới thềm lục địa mở rộng khu vực giữa Biển Đông- Ảnh 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团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代表递交了关于越南在中东海域200海里以外延伸大陆架界限的申请书。图片来源:baochinhphu.v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划定北部湾海域的协定2000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确定北部湾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条约》。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划定大陆架边界的协定该协议于2003年6月26日在河内签署,并于2007年5月29日生效。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邦关于共同开发重叠区域和划定重叠区域大陆架的协定1992年6月3日至5日,在吉隆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柬埔寨王国之间的历史水域协定1982年7月7日,两国签署协议,就岛屿的法律主权、范围以及各自在历史水域内管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权限达成一致并统一;同时,结束两国在泰国湾(越南西南部)海域和岛屿主权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复杂争端。该协议明确界定了两国共同历史水域的范围:越南坚江省沿海、富国岛和土珠群岛与柬埔寨贡布省沿海和波洛瓦群岛之间的海域。据此,两国有权对历史水域适用内水制度。

在上述各项协议中,越南始终表明其作为成员国完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各项原则,尊重邻国的领海。正确、全面地贯彻上述原则,切实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确保各国利益与需求的协调一致;同时,巩固各国间的和平、安全、合作与友好关系,促进本区域各国乃至世界各国人民的经济社会进步,这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Ảnh: Tư liệu
照片:文件

越南一贯恪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尊重邻国的领海。

这也表明,中国对南海100多个岛礁的主权声索,即对水下实体的主权声索,完全不合理。中国以“直线参考线”(即九段线)的形式,将南海的岛礁、水域以及水下岛礁划定为其领土范围。这些海洋界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直线基线地理标准。因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水下岛礁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领土,不能被划定为领海。因此,显然,根据国际法,中国的上述主张毫无根据,完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国对南海大部分海域的主权或专属管辖权主张是非法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国际法的规定。

因此,在捍卫越南领海主权,特别是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主权的斗争中,除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越南始终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科学证据,证明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已持续和平确立多年。这些法律依据足以驳斥中国对所谓“牛舌线”的无理主张。“牛舌线”覆盖了东海80%的海域,而东海被包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内的9个国家环绕。

在1980年和1992年的宪法以及2003年的《国家边界法》中,越南明确确认了其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1979年、1981年和1998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分别发表了关于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主权的白皮书。这些文件从历史、法律和实践等各个方面清晰地论证了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

Bản đồ Vùng biển và Đảo Việt Nam
越南海岛地图。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强调,必须将解决黄沙群岛-长沙群岛争端问题与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标准,保护越南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和大陆架问题区分开来。因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立场是,自17世纪越南人编纂的历史地理著作记载以来,越南就已真正拥有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它们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主权,也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存在主权争议。越南人民一直和平地行使主权,直到遭到许多其他国家的非法侵犯。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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