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

越南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与邻国划定南海边界

陈孟强 DNUM_CJZAHZCACE 15:20

1982年4月30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蒙特哥湾正式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我国国会颁布了关于批准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决议。决议第一点明确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了其与国际社会共同构建公正法律秩序、促进海上开发与合作的决心。

unclos-cover.jpg

当地时间7月17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代表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交了《关于越南在东海中部地区(VNM C)200海里以外扩展大陆架界限的提案》。查看声明全文。 这里

编辑部想介绍作者 Tran Manh Cuong(义安社会科学与人文中心)的一篇文章。

29/07/2024

越南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与邻国划定南海边界

1982年4月30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蒙特哥湾正式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我国国会颁布了关于批准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决议。决议第一点明确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了其与国际社会共同构建公正法律秩序、促进海上开发与合作的决心。

unclos-tit1.png

海洋法是一套用于规范所有海域和大陆架相关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由参与签署的国际关系主体制定的,称为国际海洋法;由沿海国制定的,称为国家海洋法。现行有效的国际法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7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果,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套规范全球海洋使用的规则,这些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0%。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取代了1958年签署的四项已失效的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截至2013年9月20日,已有166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加入了该公约(美国尚未加入,因为它认为该公约没有任何安全或经济利益)。

Một phiên họp trong Hội nghị Liên hợp quốc lần thứ ba về Luật Biển (1973-1982), quá trình để UNCLOS hình thành và hiện hữu..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的一届会议,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生效过程。照片: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众多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涉及划定界限、航行、海洋地位和过境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深海海底采矿、开发政策、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以及争端解决。该公约为各个区域设定了界限,这些界限是从精心划定的基线开始测量的。通常,基线沿着低潮海岸线,但如果海岸线曲折较深、有近海岛屿或极不稳定,则可以采用直线基线。

截至2014年,该公约已获166个国家批准,包括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规范了海洋区划、航行、群岛地位和过境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海底采矿活动、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争端解决等主题。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海洋法是在一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各国有合作的义务;人民自决;自愿履行国际承诺。

Các vùng biển của một quốc gia ven biển
沿海国家的海洋。照片:文献
unclos-tit2.png

- 海洋自由原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公海包括除一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以及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的所有海域。这意味着公海法律制度也适用于海床和底土,且不违反适用于大陆架和国际海床的单独规定。

由于公海是客观存在的,且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因此,公海的法律地位是一种自由地位。这意味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家还是内陆国家。公海自由是在《公约》条款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在公海上,所有国家都享有公海自由,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此外,这一原则在公海和海底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规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海洋自由原则是解决大陆架、海床和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开发相关问题的法律基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这意味着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自由,并享受海洋带来的利益。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具体规定的权利外,各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活动,但实施时必须考虑到其他国家在行使海洋自由方面的利益,以及《公约》所承认的与该地区活动有关并在国际海洋法规定框架内实施的权利,而不是无限制或任意地利用海洋的自由。

Thuyền đánh cá của ngư dân Tiến Thủy (Quỳnh Lưu) ra khơi bám biển. Ảnh Xuân Hoàng
插图:Xuan Hoang

在公海上,所有国家都享有海洋自由,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条款所规定的条件……

自17世纪以来,越南一直奉行“海洋自由原则”,允许世界各国船只进入其主权管辖的海域和群岛。越南政府也展现出善意,积极救助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际船只,其中包括1836年12月冬,一艘途经黄沙群岛的英国商船搁浅沉没,迫使90名遇难者乘坐舢板抵达平定省海岸。明命国王闻讯后,立即指示各省官员为他们选择住所,并提供金钱和粮食;并派遣卫兵和翻译人员翻译问候并颁布敕令。与此同时,出使西方的皇家使节阮志方和武文杰将他们送往下州码头,准备回国。

- 陆地支配海洋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伸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大陆边外缘未延伸至二百海里,则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二百海里距离。” 根据该原则,一国主权延伸至海洋离不开领土主权要素。该原则所确认的领土要素是陆地领土(包括自然岛屿和群岛)。“陆地主宰海洋”原则对沿海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认一国海洋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有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国家间海上争端。

Đảo Sinh tồn trong 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 Ảnh: Tiến Đông
南沙群岛的生存岛。图片来源:Tien Dong

“陆地主宰海洋”原则对沿海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一国海洋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有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国家间海洋争端。

- 海洋环境保护原则:

海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食物和资源来源,同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20世纪,随着区域和全球经济发展的进程,人类开发活动导致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面临严重污染的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海洋生态平衡一旦被打破,将会对人类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并诞生了一系列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例如:1969年《关于防止海上事故油污措施的布鲁塞尔公约》、1972年《关于防止船舶和其他废物造成海洋污染的伦敦公约》等,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防治海上污染奠定了基础和法律保障。

在国际层面,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航运污染方面,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上运输的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被认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公约,通过管理与船舶运营有关的所有活动的规则,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免受海上交通造成的压力和影响,因为这些活动可能对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构成潜在威胁。

为保护海洋环境,《公约》作出了诸多规定:确定预防、限制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措施;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开展合作,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技术援助;监测渔业和海洋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原则也体现了在开发一般环境,特别是开发海洋环境时,利用与养护之间关系的体现。因此,各国理解并认真履行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和维持人类社会可持续的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Phía Nam đảo Phú Quốc nhìn từ trên cao. Ảnh: Tư liệu
富国岛南部鸟瞰图。照片:文件

- 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公海应用于和平目的”。海洋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海域,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对海洋的合理利用,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反之,对海洋的消极利用,则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公海法律制度,确保该海域仅用于和平目的。

该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各国不得在公海上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这意味着禁止一切海上军事活动。基于这一原则,1971年签署了《禁止在海床上和海底部署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然而,许多专家认为,1982年《公约》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执行机制。例如,现实中许多大国仍在部署核潜艇和军用潜艇来控制公海。

此外,还必须从另一个方面理解这一原则,即海洋的开发和利用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而且最重要的是要有规划、有计划,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 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原则:

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该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该条款排除了对“区域”内任何资源的专属占有权。这一原则和海洋自由原则是建立和确保实施开发“区域”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各国在其与“区域”有关的一般行为中,应遵守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则,以维护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38条)。

vùng đáy biển và vùng lòng đất dưới đáy biển - nơi được xem là di sản chung của nhân loại.
海床和底土——被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

这是一项特殊的海商法原则,尤其适用于海床和底土——它们被视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根据一般原则,这片海域属于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对这片遗产海域的开发利用仍然受到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以人类目前的科技水平,还无法勘探和深入遗产海域。因此,我们至今仍不清楚遗产海域究竟蕴藏着哪些类型的资源,其储量如何……然而,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规定,对于制定和实施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 任何国家不得对海床和底土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其他主权权利。

+任何国家、法人或个人不得侵占遗产海域的任何部分。

+ 以国际权威机构为代表的全人类有权组织对海底和底土资源的开发、管理和控制权利的行使。

+ 海底和底土上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

+ 海床和底土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源于世界各国相互理解与合作的愿望和精神。所有与海洋法相关的事务,以及对《公约》历史意义的认可,都对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正义与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unclos-tit3.png

自1982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始终展现出负责任的成员国形象,尊重并全面履行其权利与义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公约》规定和国际法原则,确认其内水、领海、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越南上述权利。同时,越南再次确认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越南有权根据《公约》确定其海洋区域和大陆架,但同时也有义务划定与邻国重叠地区的海洋区域和大陆架。 《公约》生效后,越南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基础上,与周边国家开展海洋划界工作,具体如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泰王国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协定于1997年8月9日在曼谷签署。该协议结束了越南与泰国二十多年来在两国重叠海域划界问题上关于海洋法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这是在泰国湾达成的第一个海洋划界协议,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东南亚签署的第一个海洋划界协议。对越南来说,这是与周边国家达成的第一个海洋划界协议。根据协议,在6074平方公里的重叠海域中,Tho Chu岛享有32.5%的有效面积,越南享有1/3的面积,泰国享有2/3的面积。

Tuyên bố của Bộ Ngoại giao Việt Nam về việc nộp đệ trình ranh giới thềm lục địa mở rộng khu vực giữa Biển Đông- Ảnh 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团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代表提交了越南在中东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延伸界限的划界案。图片来源:baochinhphu.vn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北部湾划界的协定,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确定了北部湾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大陆架边界划定的协定于2003年6月26日在河内签署。该协定于2007年5月29日生效。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邦关于共同开发重叠区域和划定重叠区域大陆架的协议,1992年6月3日至5日,吉隆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历史水域的协定于1982年7月7日签署,旨在商定并统一两国对历史性水域岛屿的法律主权、范围以及各自管理、开发和使用其资源的权限;同时结束两国历史上在泰国湾(越南西南部)海域和岛屿主权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复杂争端。该协定明确规定两国共同历史性水域的范围为:越南坚江省、富国岛和土珠群岛沿岸与柬埔寨贡布省和普洛威群岛沿岸之间的海域。据此,两国有权将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制度作为内水制度适用。

在上述协议中,越南始终表明其是绝对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则、尊重邻国领海的成员国。正确、全面落实上述原则,确实有助于建立公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确保各国利益和需求的和谐;同时巩固各国之间的和平、安全、合作与友好关系,促进本地区各国乃至世界各国人民的经济社会进步,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Ảnh: Tư liệu
照片:文件

越南一贯表明自己是绝对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则、尊重邻国领海的成员国。

这也表明,中国对南海100多个岛礁的主权主张,即对水下海洋实体的主权主张,完全没有道理。中国以“直线参考线”或“九段线”的形式,将南海的岛礁、水域和水下岛礁划定并圈定为其领土。这些海洋界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直线基线的地理标准。因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海底岛礁不具备合法领土,不能被宣布为领海。由此可见,根据国际法,中国上述主张毫无根据,完全没有法律价值。中国对南海大部分地区主张主权或专属管辖权是非法的,因为它们完全违背了国际法的规定。

因此,在捍卫越南领海主权,特别是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主权的斗争中,越南始终拥有充足的历史和法律科学证据,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证明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长期、持续、和平地确立。这些都是驳斥中国对覆盖东海80%海域的所谓“牛舌线”提出的无理主张的法律工具,而东海是由包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内的9个国家包围的海域。

越南在1980年和1992年宪法以及2003年《国家边界法》中明确确认了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1979年、1981年和1998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发布了关于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主权的白皮书。这些文件从历史、法理和实践角度明确阐述了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

Bản đồ Vùng biển và Đảo Việt Nam
越南海洋和岛屿地图。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强调,必须将解决黄沙、长沙群岛争端问题与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标准保护属于越南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域和大陆架问题区分开来。因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立场是,自17世纪越南人民编纂的历史地理著作记载以来,越南就真正拥有黄沙、长沙群岛,它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主权,也从未与其他国家发生过主权争端。越南人民一直以和平的方式行使主权,直到它遭到许多其他国家的非法入侵。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越南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与邻国划定南海边界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