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雉”案:被告人泰克清获准返回家乡,但被禁止离开住所。
兴安省人民法院首席法官要求检察机关对“野鸡案”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作出决定,将被告人泰克清的预防性措施由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
2025年8月12日,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杜孟堂正式向兴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递交文件,请求对“违反濒危珍稀动物保护条例”一审刑事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请愿书明确指出:兴安省人民法院建议兴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对兴安省第五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8日作出的第35/2025/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以便省人民法院能够审查整个案件和一审判决。

收到社交网络上的各种报道后,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立即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公安局领导协调,掌握案件的全部内容;要求第五区人民法院院长、第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长、检察官和审判中的公诉人员汇报并解释情况。
通过对整个案卷、第五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8日作出的第35/2025/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研究,发现一审法院未适用农业环境部2025年6月24日发布的第27/2025/TT-BNNMT号通知,该通知规范了濒危、珍贵、稀有物种的管理;普通野生动物的饲养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实施。
因此,在2025年第27号通函发布的濒危、珍贵和稀有物种名录附录中,白雉的学名为Lophura nycthemera,属于鸟纲(Aves)、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IIB组(不再属于IB组)。
一审判决认定,从泰克清处查获的13只动物属于“白雉,该鸟类目前被列入政府第84/2021/ND-CP号法令附录I-IB组,该法令修订并补充了2019年1月22日政府第06/2019/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该法令涉及濒危、珍贵和稀有森林动植物的管理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实施”,并宣告被告泰克清犯有“违反濒危、珍贵和稀有动物保护条例”的罪行,违反了《刑法》第244条第2款b项的规定,且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变化。
2025年8月13日,在上诉决定第09/QD-VKS号中,兴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上述全部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
同一天,兴安省人民法院发布决定,将被告人泰克清的预防性措施由临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等待根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