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雉”案:被告人泰克成被允许返回家中,禁止离开住所
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已请求检察院对“野鸡案”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下达决定,将对被告人泰克成的防范措施由暂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
2025年8月12日,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杜孟唐正式向兴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发文,要求对“违反濒危珍稀动物保护规定”一审刑事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请愿书中明确指出:兴安省人民法院建议兴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对兴安省第五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8日第35/2025/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以便省人民法院对整个案件和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接到社交网络上各种反馈后,兴安省人民法院院长立即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公安机关领导配合,掌握案件全部内容;要求第五区人民法院院长、第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审判长、审判检察官以及审判时行使公诉权的情况进行汇报和说明。
通过对整个案件卷宗、兴安省第五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8日第35/2025/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法律条款的审查,我们发现,一审法院没有适用农业与环境部2025年6月24日第27/2025/TT-BNNMT号通知关于管理濒危、珍贵和稀有物种;饲养普通野生动物和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因此,在第27/2025/TT-BNNMT号通函发布的濒危、珍贵和稀有物种名录附录中,白雉的学名是Lophura nycthemera,属于鸟纲(Aves)、鸡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IIB组(不再属于IB组)。
一审判决认定,从泰克成公司查获的13只白雉属于“政府关于管理濒危、珍贵、稀有森林动植物及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2019年1月22日第84/2021/ND-CP号政府令中附录I第IB类鸟类,该法令修改并补充了政府关于管理濒危、珍贵、稀有森林动植物及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2019年06月22日第06/2019/ND-CP号政府令的若干条款”,并判定被告人泰克成公司犯有《刑法》第244条第2款b点规定的“违反濒危、珍贵、稀有动物保护规定”罪,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变化。
2025年8月13日,兴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上诉决定书第09/QD-VKS号中对上述判决全部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
同日,兴安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对被告人泰克成的预防性措施由暂时拘留改为禁止离开居住地,等待依法重新审理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