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和神父殴打民众:犯罪迹象

November 23, 2016 15:18

(Baonghean.vn)-安和乡(琼闾县)发生“无理殴打和扰乱公共秩序”事件后,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所长)在接受乂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第一,从行为的性质和发展来看,可以看出,邓友南神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5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

“1. 任何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或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被判犯有该罪,但尚未消除犯罪记录,但仍然违反规定,应处以一百万至一千万越南盾的罚款,两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三个月至两年监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使用武器或实施破坏行为;

b) 有组织;

c)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影响公共活动的;

d) 煽动他人闹事;

d) 袭击为维护公共秩序而介入的人员;

e) 危险的累犯。”

Mọi công dân đều bình đẳng trước pháp luật -Ảnh minh họa
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 插图

周一,在调查过程中,如果调查机关认定被害人的残疾率在11%以上,则可以“故意伤害罪”对神父及一伙年轻男子的殴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殴打何永莱先生一事,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邓有南神父也可作为共犯考虑提起公诉:

“1.共谋,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犯罪。

2、组织者、实施者、教唆者、共犯都是共犯。

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组织者是犯罪的主谋、领导者、指挥者。

教唆犯是煽动、引诱或鼓励他人犯罪的人。

共犯是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精神或者物质条件的人。

3.有组织犯罪是犯罪分子之间密切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共谋形式。

另一方面,关于民事责任,受害者也可以准备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神父及相关人员赔偿合同以外的损失。

我们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为所欲为,一旦违法,不管违法者是谁,只要有依据,就必须及时、客观、依法处理。

医生 - 阮仲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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