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抗癌药走私案:“疑似掩盖”

August 26, 2017 11:25

国会代表、胡志明市卫生局原副局长范庆峰兰强调,在越南制药股份公司走私假抗癌药一案中,药监局不能置之不理。

国会代表范庆峰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越南制药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明雄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过轻,属于错误判决,将为今后的假药案件开创非常不利的先例。

避免树立坏的先例

范庆凤兰女士表示,包括阮明雄先生在内的越南制药股份公司被告人违反《刑法》,从事假药交易,而非走私。假药交易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必须严惩被告人,以遏制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再次发生。她还表示,卫生部和药监局的责任非常重大,不能说他们对越南制药股份公司的违法行为完全不负责任或只负有部分责任。

Đại biểu Phạm Khánh Phong Lan trong một lần chất vấn trước Quốc hội.
代表范庆峰兰在国会接受质询。

作为胡志明市卫生厅主管医药行业的前副厅长,范庆凤兰女士听到过许多企业“抱怨”药品注册号不易。许多企业提交了齐全的文件,但仍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拿到,甚至因为当局怀疑而被叫停。因此,越南制药股份公司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获得了上述假抗癌药批次的进口许可,这让公众有权质疑卫生部当局的透明度。

“说我们在办理许可证的时候不知道这个药是假的,这太不合理了。供应这个药的外国公司就是个鬼公司。只要上网搜索H-Capita这个药名,就能立刻知道有没有公司在经销。药监局怎么可能这么容易就蒙混过关?我怀疑这里面肯定有隐瞒。同样令人担忧的是,VN Pharma进口的另外7种产品已经售罄。”兰女士说。

此前,范庆凤兰女士和另一名国会议员在国会会议上就此事向卫生部提出质询,但卫生部当时回应称“没有此事”,也没有对相关官员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此后,药监局多名领导和官员仍然升职。“连当时负责的药监局领导都升职了,我不明白,想澄清一下,这是否是有人掩盖了真相?我同意法院的要求,要求澄清药监局官员的个人行为。”范庆凤兰女士说道。

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胡志明市刑事法院原副院长武飞龙表示,药品进出口必须遵循程序。如果未正确遵循程序,根据过错程度,违法者可能被指控“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或几乎疏忽和协助犯罪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明确必要的标志,以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经调查核实,有足够依据构成上述犯罪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药监局正式发文同意越南制药股份公司通过奥斯汀公司(香港)进口药品,但该公司在越南的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近2个月,龙先生表示,在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允许进口,是程序错误。

“这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内的约束性条款完全不符,行政程序上不符,经济合同内容上也不符。本案中,明显存在经济管理上的故意违规行为。”龙先生分析道。

如果证明存在药品交易,则必须根据《刑法》第157条以“生产、经营假冒食品、药品、预防药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该罪名不要求造成后果,只需知道药品是假冒的即可。这里的假冒可以是品牌名称、有效期等。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商品是假冒的,且不符合质量标准。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宣布了适当的惩罚和罪行,并本着严谨的精神提出了建议。但我仍然担心,舆论和媒体仍然认为,如果是假冒产品,就需要进行调查,确定罪行,并进行更严厉的审判。”龙先生说。

龙先生表示,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产品设计或者质量发生改变,则应以假冒西药罪追诉,而不是走私罪。此时,将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的犯罪进行追诉。

据《劳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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