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定价未能满足实际需求

September 28, 2012 14:45

土地征收和清理补偿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许多地方引发了长期的投诉。根据现行规定,补偿估价在正常情况下应接近市场价格,但由于土地市场价格波动不定,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其应用于土地征收和清理补偿仍然存在不足。

(Baonghean.vn)土地征收和清理补偿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许多地方引发了长期的投诉。根据现行规定,补偿估价在正常情况下应接近市场价格,但由于土地市场价格波动不定,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其应用于土地征收和清理补偿仍然存在不足。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土地管理司司长阮文哲先生表示:根据这项规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因为我们不了解市场行情,也没有机构或依据来准确计算土地在收回和清理场地时的市场价格。究竟什么是市场价格?是卖方“要价”还是买卖双方协商的价格?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每块土地的价格只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买卖交易,很难确定每个地区每块土地的价格,因此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没有依据的。

事实上,存在一个悖论:那些配合土地征用和清理工作的人反而只能获得较低的补偿。土地征用和清理的补偿工作往往持续2-3年,甚至5年,而地价每年都在变化,因此先进行补偿的人处于不利地位,而那些拖延甚至拒绝交出土地的人却能获得更高的补偿。这无形中助长了人们的抱怨,导致土地征用和清理过程不断拖延。这种补偿和抱怨旷日持久的情况在许多项目和地区都出现过,例如途经雄原县和南丹县的林江公路项目;以及东南经济特区……

最近,在与土地估价相关的案件中,前关包坊区长伪造了三份文件,将总面积为700平方米的农地转为住宅用地,然后出售土地牟取非法利益。但在庭审中,被告人武文松辩称,土地估价不符合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土地价格表的规定,因此合议庭决定将文件退回,以便进一步调查和重新估价。



潘春华先生 - 东南经济区副经理

东南经济区副经理潘春华先生表示:目前确定土地价格存在问题,导致场地清理补偿困难,这是因为我们对相关理论仍不甚了解,导致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政策机制重叠和执行困难。

据Hoa先生介绍,第69号土地征用和清理补偿法令是一项惠及人民的举措。据此,在实施补偿和清理过程中,以住宅用地价格作为补偿和补贴依据的做法得到了灵活运用。农业用地补贴政策也得到了补充和修订,更加注重土地被征用者的利益。然而,实际地价往往很高,而根据价格区间确定的补偿价格却很低。这种巨大的差距导致许多人对土地征用和清理补偿委员会不予配合。在与民众沟通的过程中,我们收到了许多投诉。补偿价格必须接近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格,但对于何为“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格”,相关法律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而且,也没有哪个机构能够明确确定当时该地区的市场地价。这些问题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困难,引发了旷日持久的投诉,并延缓了投资项目的进展。

关于国家定价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副主任全先生表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的价格框架发布地方价格表。土地价格框架和价格表较为稳定,仅在市场土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进行调整。制定土地价格的第一步是进行市场价格调查(通常以成功交易为例),针对每个区域提出价格框架,并在达成共识后制定价格表。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基础设施发生变化,价格也会随之调整。目前,全省土地价格表的价格约为市场价格的50%至70%。 “地价表的制定基于诸多目标。如果我们提高地价,将会面临诸多困难,因为它关系到民众和企业的年度土地税缴纳;也会影响吸引私人土地的工作……因此,原则上,国家确定的地价必须与市场价格相符。而像现在这样‘接近市场价格’地价的制定非常困难,因为市场价格总是波动不定。”——托安先生说道。



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其应用于场地清理补偿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因此,土地价格既用于静态目的(税收计算),也用于动态目的(补偿),导致定价机制存在不足。根据土地管理部门(义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反馈,土地价格确定方面的不足需要成立土地估价公司。此外,土地价格表需要稳定运行3-5年,并且需要密切监测市场交易情况。

潘春华先生——东南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问题在于土地价格表的制定与土地政策脱节。因此,有必要改变土地价格的制定方式,使其符合规划:国家负责确保土地公有制机制,市场负责另一部分。企业土地估价部分……交由企业估价机构负责,具有市场性质。以此方式制定的土地价格表用于向民众征税,并将保持五年稳定,仅在出现波动时进行调整。每个项目的具体土地价格将根据市场机制确定,如有需要,再进行定价。


秋玄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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